第一條 為最大限度減少遭受地震災害的人員生命財產損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山西省防震減災條例》和《山西省地震應急救援規定》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應急救援隊是指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各單位和各企業專(兼)職的應急、救援、搶險、搶修、救護、醫療、防疫、通信等各類隊伍。
本辦法所稱調用是指地震災害事件發生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抗震救災指揮部調動使用各部門、各單位、各企業的應急救援隊。
本辦法所稱應急救援是指應對地震災害的搶救、搶修、搶通、防控和消除危害等應急行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結合本地實際,依法組建地震災害應急救援隊。
各部門、各單位要按照本級政府的地震應急預案中職責分工,依法組建具有本部門、本單位專業特色的應急救援隊。
各企業要依法組建具有本企業特色的專職或兼職搶險、搶修、救護、救援等應急救援隊伍。
各應急救援隊的主管人民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要為其配齊救援裝備、設備;在培訓、訓練、演練中要增加有關地震搶險救援的方法和技能,做到“一隊多用,一專多能”;要為隊員購買人身保險。
第四條 各部門、各單位、各企業要將各自應急救援隊的基本情況、專長、搶險救援能力、隊伍名稱、隊伍所在地址和通信聯絡等信息報送本級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
各市、縣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要及時匯總本行政區應急救援隊伍數據和信息,并報送上一級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
每年12月10日前,各應急救援隊要向本級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報送本年度變化情況;以確保各級抗震救災指揮部隨時掌握各隊的真實、準確信息。
第五條 為應對地震災害緊急調用各應急救援隊伍,參加本省或支援外省地震應急救援和抗震救災工作。
(一)當本省發生5.5-5.9級地震災害后,災區的市轄區內各應急救援隊伍要迅速做好參與救援準備;按照本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的調用命令,立即趕赴災區現場,開展地震應急救援行動。
根據災情和救援工作需要,省抗震救災指揮部調用有關應急救援隊進行支援。
(二)當本省發生6-6.9級地震災害或鄰省發生地震致使我省遭受破壞時,災區的各應急救援隊要立即全力投入搶險救援行動;按照邊行動、邊報告的原則,向本級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報告本隊出動力量和所在的搶險救援現場情況。
災區以外的省內各應急救援隊要迅速作好參與救援準備;在接到省抗震救災指揮部的調用命令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各單位、各企業要立即派出應急救援隊迅速趕赴地震災區。
(三)當本省發生7級以上地震災害后,全省各應急救援隊應立即趕赴災區,按照先行動、后報告的原則,報本級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和各自主管部門、單位;各市、縣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要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報告本行政區出動的救援力量和救援能力。
災區的各應急救援隊立即就近開展應急救援行動;災區以外的各應急救援隊根據省抗震救災指揮部的命令和部署,開展應急救援行動。
(四)當省外發生7級以上地震災害后,全省各應急救援隊立即做好參與救援準備;根據省人民政府的派遣命令,實施支援行動;到達災區后服從國務院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統一領導和指揮,并服從災區省級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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