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條 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以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和現場情況;
(二)初步掌握的人員傷亡(包括下落不明人員)、直接經濟損失等情況;
(三)可能造成的危害以及采取的措施情況;
(四)事故報告單位、報告人、報告時間及聯系方式。
事故傷亡人數及直接經濟損失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四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四十九條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確保受事故傷害的職工得到及時救治,妥善處理善后,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事故傷亡人員支付賠償金。
第八章 安全生產行政監管指導
第五十條 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強化經濟政策對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導向作用,通過經濟政策提高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的成本,引導生產經營單位自覺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大安全生產投入,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第五十一條 各級政府及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據各自的職責,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責任,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監管和有效指導,推動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到位。
第五十二條 負有安全生產行政許可職責的部門應當嚴格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實施行政許可事項,不得許可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事項;發現未依法取得許可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應當立即予以取締;發現已經依法取得許可的單位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撤銷原許可。
第五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改制、破產、收購、兼并、整合、重組等產權變動、主要負責人變更期間,控制變更、變動實際進程的有關部門、機構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督促其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防止發生生產安全事故。
第五十四條 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和新聞單位應當把安全生產宣傳教育納入宣傳工作的總體布局,采取群眾喜聞樂見的方式,宣傳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重大舉措,總結宣傳安全生產先進典型經驗,曝光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典型事例,為加強安全生產創造有利的社會氛圍。
鼓勵群眾以及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舉報不依法履行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行為,對舉報有功人員應當給予獎勵。
第五十五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專項監督檢查、綜合監督檢查、聯合執法檢查以及舉報案件查處等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理。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七條 本規定中所稱主要負責人,是指公司的董事長和經理(總經理、首席執行官或其他實際履行經理職責的負責人);非公司制企業的廠長、經理、礦長等;不具有法人資格單位的負責人;法定代表人與實際控制人不一致的,包括實際控制人。實際控制人是指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不直接支配但是能夠間接控制或者實際控制生產經營單位行為的人。國家對特殊行業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規定所稱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是指生產經營單位作為安全生產工作主體所應承擔的安全生產責任。
第五十八條 本規定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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