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進行高空作業、爆破、吊裝、進入受限空間等危險作業,應當制定專項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并安排專人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監督危險作業人員嚴格按照有關操作規程操作,發現事故隱患及時采取措施消除。
第三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激勵和約束機制,逐級、逐崗位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并組織實施考核獎懲,監督從業人員嚴格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第三十七條 工會組織應當依法對安全生產實施民主監督、民主管理,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為工會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創造必要的條件,認真研究解決工會提出的有關安全生產的意見和建議。
第六章 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第三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按照規定建立新員工上崗前安全教育、脫崗轉崗員工上崗前安全教育、從業人員再教育等教育培訓制度。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每年初制定本年度對從業人員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計劃,并按照計劃組織實施。教育培訓計劃及實施情況應當報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備案。
第三十九條 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應當按照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不同崗位有針對性地確定相應的培訓內容,主要內容應當包括:
(一)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安全生產管理和技術知識;
(三)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四)崗位安全操作技能及崗位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的識別與防范;
(五)安全設施、設備、工具、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維護和保管知識;
(六)生產安全事故的防范和應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識;
(七)生產安全事故案例及其啟示;
(八)其他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知識和技能。
第四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并經負有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部門培訓合格。
礦山、建筑施工、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和使用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經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
第四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四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4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8學時;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培訓時間不得少于7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有資質的培訓機構培訓,并經法定的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包括調換工作崗位、離崗6個月以上重新回到原工作崗位或者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時的有關從業人員。
第四十三條 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內容和結果應當記入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檔案,培訓情況應當記入從業人員安全生產記錄卡,并由從業人員和考核人員簽名。
第七章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及應急救援
第四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結合實際,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演練,使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熟悉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確保應急預案的有效性。
第四十五條 礦山、建筑施工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并定期進行演練;規模較小而無應急救援組織的單位,應當配備應急救援人員。
第四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在事故發生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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