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規范勞動保障監察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對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進行勞動保障監察,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勞動保障監察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委托符合勞動保障監察執法條件的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時,應當接受本級人民政府的行政執法監督。
前款規定的組織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
(二)具有熟悉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的工作人員;
(三)對違法行為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的,應當有條件組織相應的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與勞動保障監察有關的工作。
第五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受委托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組織中的勞動保障監察員應當依法參加執法資格考試并取得執法資格。
第六條各級工會組織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各級工會組織依法履行職能時,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予以支持、協助,用人單位應當配合。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勞動保障監察工作中應當聽取工會組織的意見和建議;查處重大違法行為或組織專項執法檢查時,應當邀請同級工會組織派員參加。
第二章 勞動保障監察職責
第七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和執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三)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投訴、舉報;
(四)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
第八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就《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事項實施勞動保障監察,重點查處下列違法行為:
(一)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未成年人的;
(二)用人單位扣押招用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
(三)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四)用人單位不依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或者違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
(五)用人單位不依法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六)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
(七)用人單位克扣或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八)用人單位拒不支付或者不按標準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和節假日加班工資報酬的;
(九)用人單位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十)用人單位違反女職工、未成年工、殘疾職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
(十一)用人單位使用應當取得而未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勞動者從事相應技術工種的;
(十二)用人單位不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的;
(十三)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規定的;
(十四)其他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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