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提出的用三年時間完成全國重點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任務的部署,為切實加強重點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重點小型病險水庫,是指列入《全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專項規劃》(以下簡稱《專項規劃》)的小型病險水庫:
(一)中部地區影響建制鎮以上城鎮安全、西部地區影響建制鎮或人口密集村屯安全的小型水庫;
(二)危及下游重要交通干線以及國家大型廠礦企業和重要軍事、通訊設施的小型水庫;列入《專項規劃》的小型病險水庫原則上不包括1990年以后建成和1998年以來中央已補助投資完成的除險加固項目。
第三條 重點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以下簡稱小型病險水庫項目)實行項目管理,按照地方負總責、中央定額補助、投資按省包干使用、由地方履行基本建設程序、部門監督檢查、限期完成的原則實施。
第四條 建立小型病險水庫項目責任制度: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對本省(區、市或兵團)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作負總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或所管轄)的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作,并組織有關主管部門做好項目的實施工作。
(二)財政部及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專項資金預算管理和財務管理,并參與項目前期及建設等相關工作。
(三)水利部及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國小型病險水庫項目各項前期工作和建設管理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四)建設單位負責小型病險水庫項目具體實施。
第二章 專項資金補助范圍和標準
第五條 專項資金的補助范圍是《專項規劃》確定的小型病險水庫項目。專項資金不得用于《專項規劃》以外的項目和規劃內前期準備不充分的項目。
第六條 專項資金按《專項規劃》內小型病險水庫項目實行定額補助。
第七條 中央財政對省(區、市、兵團)分年度專項資金的分配計算公式:
省(區、市、兵團)分年度專項補助資金額=規劃內省(區、市、兵團)項目個數×每座水庫平均投資額450萬元×地區差別系數×(年度中央財政專項補助規模/規劃內中央財政專項補助總規模)
其中:地區差別系數中部為1/2、西部為2/3、東部為1/3;地區補助標準中部地區為225萬元/座、西部地區為300萬元/座、東部地區為150萬元/座。每座水庫平均投資額較高的地區,適當調整補助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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