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條 作出許可決定的海事管理機構發現航運公司未按照第二十七條的要求對安全管理體系審核中出現的不符合規定情況采取糾正措施的,應當注銷符合證明或者安全管理證書。
第三十四條 有關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對審核、發證及相關活動實施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規定,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可以對航運公司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受托航運公司未履行安全與防污染管理責任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可以對受托航運公司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有關審核人員違反本規定以及相應的審核發證規則和程序的,由有關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追究有關審核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規定應當進行處罰的,按照《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和《內河海事行政處罰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定義:
(一)航運公司:是指承擔安全與防污染管理責任和義務的航運企業,包括船舶所有人、經營人、管理人和光船承租人。
(二)安全管理體系:是指能使航運公司人員有效執行航運公司安全和防污染方針的結構化和文件化的體系。
(三)符合證明:是指簽發給航運公司,表明該航運公司安全管理體系符合要求的證明文件。
(四)安全管理證書:是指簽發給船舶,表明其航運公司和船上管理已經按照安全管理體系運作的證明文件。
(五)安全管理體系運行的重大事項:是指建立安全管理體系的航運公司發生體系文件改版,體系內重大人事及機構變動,體系內船舶數量和種類變動,航運公司內部審核、有效性評價和管理復查發現體系運行出現重大問題等情況。
(六)不符合規定的情況:是指客觀證據表明不滿足某一具體規定要求的情況。
(七)重大不符合規定的情況:是指對人員或者船舶安全構成嚴重威脅或者對環境構成嚴重危險,并需要立即采取糾正措施的事項或者情況,包括未能有效和系統地實施本規則的有關要求。
(八)周年日:是指符合證明和安全管理證書有效截止日期的每年的該月該日。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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