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 船舶所有人、經營人、光船承租人可以將其所屬船舶的安全與防污染管理委托其他航運公司。
航運公司在接受安全與防污染管理委托時,應當與委托方簽訂安全與防污染管理協議,協議內容應當包括:
(一)當安全與防污染同生產、經營、效益發生矛盾時,應當堅持安全第一和保護環境優先的原則;
(二)本規定所有有關安全與防污染的責任和義務由受托方獨立承擔;
(三)在不妨礙船長履行其職責并獨立行使其權力的前提下,受托方對處理涉及安全與防污染的事務具有最終決定權;
(四)委托方應當向受托方提供足夠的資源,確保受托方有效開展船舶安全與防污染管理工作;
(五)委托方船舶的船員配備和調動、船舶及設備維護、應急反應等方面應當服從受托方的指令。
委托方、受托方應當將雙方及其船舶的詳細情況及船舶管理協議報受托方所在地和船籍港所在地的交通部直屬海事管理機構或者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所屬的海事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五條 需要建立安全管理體系的航運公司,應當建立安全管理體系并保持體系的有效性。
需要建立安全管理體系的航運公司的范圍,由交通部公布。
第十六條 需要建立安全管理體系的航運公司,除應當符合本章第四條至第十四條規定外,還應當滿足以下要求:
(一)制定安全與防污染操作規程;
(二)確保當發生事故、險情和不符合規定情況時得到報告、調查、分析和糾正;
(三)有效控制與安全管理體系有關的所有文件和資料;
(四)對安全管理體系進行內部審核、有效性評價和管理復查。
第十七條 建立安全管理體系的航運公司,應當及時向公司所在地的交通部直屬海事管理機構或者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所屬的海事管理機構報告安全管理體系運行過程中發生的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鼓勵第十五條規定范圍外的航運公司按照相關要求,建立、實施并保持安全管理體系。
關于印發《交通運輸綜合應急預案》等…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員執照管理規則
關于健全交通運輸行業信用體系的實施…
公路橋梁安全風險辨識與隱患排查指南…
低空無人機應用公路橋梁巡檢技術指南…
鐵路貨物運輸規則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2026年修…
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管理規定【2026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管理條例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2016年修…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
特別管控危險化學品目錄(第一版)
鐵路工務安全規則
危險貨物運輸規則
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2016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