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促進航道事業持續、健康發展,加強航道建設監督管理,維護航道建設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航道建設活動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航道建設活動包括航道整治、航道疏浚和航運樞紐、過船建筑物等航道設施及其他航道附屬設施的新建、擴建和改建活動。
第三條航道建設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制度。
交通部負責全國航道建設的行業管理。具體負責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批準或核準航道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核工作,按權限批準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具體負責國家發展改革委批準或核準以及交通部批準可行性研究報告的航道建設項目的設計文件審批、開工備案、竣工驗收以及招標投標等項目實施過程中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航道建設的監督管理。具體負責經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的航道建設項目的前期工作和設計文件審批、招標投標、開工備案、竣工驗收等項目實施過程中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經省級人民政府核準的航道建設項目的設計文件審批、開工備案和竣工驗收工作。
設區的市和縣級交通主管部門按照省級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航道建設項目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航道建設監督管理的職責包括:
(一)監督國家有關航道建設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的執行;
(二)監督航道建設項目建設程序的實施;
(三)監督航道建設市場秩序;
(四)監督航道工程質量和工程安全;
(五)監督航道建設資金的使用;
(六)監督廉政建設情況;
(七)指導、檢查下級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工作;
(八)依法查處航道建設違法行為;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本規定對航道建設實施監督管理。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的航道建設監督檢查,并給與支持及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礙。
第六條航道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招標投標制度、工程監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和廉政監察制度。
第七條航道建設應當符合航道規劃,并考慮行洪安全、水上交通安全和環境保護的要求。
航道建設項目單位應當依法選擇勘察、設計、施工、咨詢、監理單位,依法采購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和材料,辦理開工備案,組織項目實施,組織項目交工驗收,準備項目竣工驗收工作。
第二章 建設程序管理
第八條航道建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建設程序的規定進行。政府投資航道建設項目實行審批制,企業投資航道建設項目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
第九條政府投資的航道建設項目,按照以下建設程序執行:
(一)根據規劃,開展預可行性研究,編制項目建議書;
(二)根據批準的項目建議書,進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根據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初步設計文件;
(四)根據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
(五)根據批準的設計文件,組織項目監理、施工招標;
(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施工前準備工作,并向交通主管部門辦理開工備案;
(七)開工備案后組織工程實施;
(八)工程完工后,編制竣工資料,辦理工程竣工前的各項工作;
(九)交通主管部門組織竣工驗收,辦理固定資產移交手續。
關于印發《交通運輸綜合應急預案》等…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員執照管理規則
關于健全交通運輸行業信用體系的實施…
公路橋梁安全風險辨識與隱患排查指南…
低空無人機應用公路橋梁巡檢技術指南…
鐵路貨物運輸規則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2026年修…
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管理規定【2026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管理條例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2016年修…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
特別管控危險化學品目錄(第一版)
鐵路工務安全規則
危險貨物運輸規則
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2016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