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申請航道建設項目核準,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項目申請報告一式5份及其電子文件;
(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城市規劃意見;
(三)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四)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意見;
(五)法律法規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請航道建設項目備案,應當按照省級人民政府制定的建設項目備案管理實施辦法履行備案手續。
第十八條編制航道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文件,應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建設方案符合航道規劃要求;
(二)建設規模、標準及內容等符合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經核準的項目申請報告;
(三)符合國家和行業的有關技術標準;
(四)符合有關編制水運工程初步設計文件的要求。
第十九條申請航道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審批,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行政許可申請書;
(二)初步設計文件一式5份及其電子文件;
(三)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經核準的項目申請報告復印件;
(四)審批部門根據項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條由交通部負責審批的初步設計文件,應當向航道建設項目所在地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但是位于長江干線的航道建設項目應當向長江航務管理局或者長江口航道管理局提出申請,并報送相關材料。
省級交通主管部門、長江航務管理局、長江口航道管理局應當在收到上述申請材料后進行符合性審查,提出初步意見,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7日內將有關材料和處理意見報送交通部。
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的初步設計文件,應當向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報送相關材料。
列入國家高等級航道且總投資在1億元(含1億元)以上的航道建設項目,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在審批前應當征求交通部意見。
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應當在批準后30日內報交通部備案。
第二十一條審批部門對符合要求的初步設計文件,應當作出予以批準的決定;對不符合要求的初步設計文件,應當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并說明理由,提出對設計方案的優化建議。
審批部門在審批前,應當委托不低于原初步設計單位資質等級的另一設計單位,對初步設計文件進行技術審查咨詢。
第二十二條編制航道建設項目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經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
(二)符合國家和行業有關技術標準;
(三)符合編制有關水運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的深度要求;
(四)施工圖預算不得突破已批準的初步設計概算。
第二十三條申請航道建設項目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批,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行政許可申請書;
(二)施工圖設計文件一式5份及其電子文件;
(三)經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復印件;
(四)審批部門根據項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航道建設項目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集中報審。對于工期長、涉及專業多、需分期實施的航道工程項目,可以分期報審。但一個單位工程的施工圖設計必須一次報審。
第二十四條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其管轄區域內航道建設項目的施工圖審批工作;但是位于長江干線的航道建設項目施工圖審批工作由交通部負責。
審批部門對符合要求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作出予以批準的決定;對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并說明理由。
審批部門在審批前應當委托不低于原施工圖編制單位資質等級的另一設計單位,對施工圖設計文件中關于結構安全、穩定、耐久性的內容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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