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噪聲
廠內噪聲符合《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采用低噪音設備和設置隔聲屏障等進行噪聲治理。
(六)推行清潔生產,降低產污強度,鎂生產企業應依法定期實施清潔生產審核,并通過評估驗收。
(七)國家發布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后按新的標準執行。向有相關地方污染物標準的地區排放污染物的,應滿足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要求。
七、安全生產與職業危害防護
(一)遵守《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執行保障安全生產和職業危害防護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遵守安全評價和職業危害評價制度,安全設施和職業衛生“三同時”制度。新、改、擴建鎂礦山項目安全設施和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必須經安全監管部門驗收合格并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方可投入生產。
(二)使用危險化學品必須遵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
八、勞動保險
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依法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等各類保險,并為從業人員足額繳納相關保險費用。
九、監督管理
(一)新建和改擴建項目應當符合準入條件要求;現有生產企業要盡快達到準入條件中規定的生產規模、工藝裝備、產品質量、資源能源消耗與綜合利用、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和職業危害防護、勞動保險等方面的要求。
各有關部門在對鎂生產企業進行投資管理、土地供應、環保審批、信貸融資等工作要以準入條件為依據。對不符合準入條件的新建和改擴建項目,有關部門不予備案,金融機構不得提供貸款和其它形式的授信支持,土地管理、城市規劃和建設、環境保護、消防、安全監管等部門不得辦理有關手續。
(二)各級工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鎂生產企業執行準入條件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行業協會協助國家有關部門做好監督和管理工作。
(三)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公告符合準入條件的企業名單。
十、附則
本準入條件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香港、澳門、臺灣地區除外)所有硅熱法鎂冶煉企業,電解法鎂冶煉準入條件另行制定。
本準入條件將依據國家法規標準和產業政策進行修訂,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本準入條件自2011年3月7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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