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供用電安全管理,規范供用電行為,保障供電、用電雙方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國務院《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電力供應企業(以下稱供電企業)和電力使用者(以下稱用戶)以及與安全供用電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市經濟委員會是本市電力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安全供用電行為的監督和管理。
區(縣)人民政府確定的電力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安全供用電行為的監督和管理,業務上受市經濟委員會的指導與監督。
公安、規劃、工商、安全生產、市政市容、林業(園林)、國土資源、行政綜合執法等部門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同做好供用電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本市供用電安全管理實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科學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 市電力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擬定本市電力事故應急預案,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六條 市電力行政管理部門應會同規劃等部門依法編制本市城鄉電網建設與改造規劃。城鄉電網建設與改造規劃應納入城鄉建設總體規劃。
第七條 電力行政管理部門應對供電企業和用戶經常開展供用電安全的宣傳教育,普及安全用電常識。
供電企業和用戶應當遵守有關供用電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及技術標準,采用先進技術、采取科學管理措施,安全供電、用電,避免發生事故,維護公共安全。
第八條 供電企業應按照本市城鄉電網建設與改造規劃做好供電設施建設和運行管理工作。
城市供用電設施建設所選電氣設備和安裝工藝應符合國家或電力行業相關技術標準和規范。
第九條 供電企業和用戶應當加強對電氣設備運行的安全管理,定期開展安全隱患的排查,并按照國家或電力行業有關標準、規程進行檢查、檢修和調試,消除安全隱患,預防電氣設備事故。
用于電氣設備檢查、檢修、調試和測量等維護工作所需各種器具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或電力行業的安全標準。
本辦法所稱的電氣設備是指用于輸出、配送、接受電能的設備以及與之相關的保護裝置、安全自動裝置、計量裝置等設備。
第十條 供電企業和用戶對運行時間較長,存在安全隱患或被列為淘汰產品的電氣設備應當及時采取更換、改造等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第十一條 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或者電力行業標準參與用戶受送電裝置設計圖紙的審核,對用戶受送電裝置隱蔽工程的施工過程實施監督,并在該受送電裝置工程竣工后進行檢驗;檢驗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條 供電企業應按規定對本供電營業區內的用戶進行用電檢查。
用戶對其設備的安全負責。用電檢查人員不承擔因被檢查設備不安全引起的任何直接損壞或損害的賠償責任;因用電檢查人員違規操作給用戶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供電企業用電檢查人員實施現場檢查時,用電檢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被檢查的用戶出示用電檢查證件。用戶應當為用電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提供方便,并予以配合。
未出示用電檢查證件的,用戶有權拒絕檢查并可以向電力行政管理部門投訴。
第十四條 經現場檢查發現用戶電氣設備存在安全隱患或缺陷的,供電企業用電檢查人員應當督促指導用戶在規定期限內排除隱患或消除缺陷。
第十五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供電企業在發、供電系統正常情況下,應當連續向用戶供電,不得隨意中止供電;因故需要停止供電時,應當按照下列要求事先通知用戶或者進行公告:
?。ㄒ唬┮蚬╇娫O施計劃檢修需要停電時,供電企業應當提前7天通知用戶或者進行公告;
?。ǘ┮蚬╇娫O施臨時檢修需要停止供電時,供電企業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重要用戶;
?。ㄈ┮虬l電、供電系統發生故障需要停電、限電時,供電企業應當按照事先確定的限電序位進行停電或者限電。引起停電或者限電的原因消除后,供電企業應當盡快恢復供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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