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條 負責事故調查的部門指定事故調查組組長,由其主持事故調查組的工作。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第十九條 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明事故發生經過、原因、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二)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三)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第二十條 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其復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一條 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事故調查組可以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進行技術鑒定,也可以直接組織專家進行技術鑒定。
技術鑒定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第二十二條 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秘密。
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發布有關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三條 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部門批準,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延長期限不得超過60日。
第二十四條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五)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事故報告涉及國家秘密的,應確定密級并按照保密規定管理。
第二十五條 事故調查結束后,負責事故調查的部門應當收回事故調查資料,歸檔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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