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
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安全生產宣傳教育,營造濃厚的安全文化氛圍,提高全體員工的安全意識。
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年度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計劃,并按計劃組織實施。生產經營單位應保證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經費的有效落實。
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年對從業人員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主要包括:新員工上崗前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脫崗和轉崗員工上崗前的專項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從業人員安全生產再教育培訓等。
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內容和結果應當記入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檔案,培訓情況應當記入從業人員安全生產記錄卡,并由從業人員和考核人員簽名。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應該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高危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有關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
第十五條 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安全生產管理知識、安全生產技術知識及崗位操作技能;
(四)安全設備、設施、工具、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維護和保管知識;
(五)生產安全事故的防范和應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識;
(六)生產安全事故案例及啟示;
(七)職業危害防治知識;
(八)其他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知識和技能。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初次安全培訓和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國家規定的學時。
第五章 安全生產資金投入和物質條件保障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確保本單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安全生產投入應當納入本單位年度經費預算。
高危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存儲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或者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吉林省安全生產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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