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
第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足、配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以及冶金、有色、建材等其他危險性較大單位,從業人員超過三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從業人員在三百人以下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三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三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委托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
第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實施綜合管理,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f助決策機構和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年度工作計劃和管理目標,并組織實施及考核;
?。ǘ﹨⑴c制定安全生產資金投入計劃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并組織實施或者監督相關部門落實;
?。ㄈ┙M織制訂或修訂安全生產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ㄋ模┙M織參加現場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對檢查出的問題負責組織或者督促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匯報;對發現的重大隱患危及人員安全時,有權采取撤離人員等緊急措施,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
?。ㄎ澹┡浜辖ㄔO項目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審查驗收工作,負責審查承包、承租單位相關資質、證照和資料;
?。┙M織有關部門制定職業危害的防治措施;
?。ㄆ撸┙M織實施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的先進經驗;
(八)配合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和處理,進行事故的統計、分析和報告,協助有關部門制定事故預防措施并監督執行;
?。ň牛┍締挝淮_定的其他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第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支持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職責,并保證其開展工作的必要條件。
吉林省安全生產條例
吉林省勞動合同條例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運管理條例
吉林省電力設施保護條例
吉林省森林防火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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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遼河流域水環境保護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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