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了提高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產品,是指經種植、養殖、捕撈、采集(以下統稱生產)獲得的植物、動物、微生物產品及其初級加工品。
本辦法所稱農產品質量安全,是指農產品品質符合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要求。
第三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工作,應當將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林業、商務、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省人民政府農業、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體系。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農產品,應當制定地方標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宣傳推廣和組織實施工作,向農產品生產者普及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生產知識。
第六條農產品生產者、經營者應當生產、經營符合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鼓勵生產、經營綠色食品、有機食品。
省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做好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和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產品認證管理工作。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農產品產地環境監測和保護。
受有毒、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的土地、水域,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鄉鎮人民政府劃為限制生產區,設立標志牌,并予以公告。限制生產區內不得生產供人畜食用的農產品。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國家規定禁用、淘汰、限制使用的農藥、獸藥、魚藥、肥料、激素、飼料和飼料添加劑、動植物生長調節劑等農業投入品(以下統稱農業投入品)名錄。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向農產品生產者普及安全使用農業投入品的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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