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全省資源綜合利用電廠和熱電聯產機組認定管理,根據《國家鼓勵的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辦法》(發改環資[2006]1864號)、《申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的資源綜合利用電廠認定管理暫行規定》(發改辦環資[2007]1564號)、《關于加快關停小火電機組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號)、《熱電聯產和煤矸石綜合利用發電項目建設管理暫行規定》(發改能源[2007]141號)、《煤矸石綜合利用技術政策要點》(國經貿資源[1999]1005號)及《煤矸石綜合利用技術要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7號)等相關文件、標準規定要求,結合我省具體情況,特制定《湖南省資源綜合利用電廠和熱電聯產機組認定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指資源綜合利用發電,是指利用低熱值的煤矸石(石煤、油母頁巖)、煤泥、城市垃圾、污泥、農林廢棄物和高爐煤氣、轉爐煤氣、煤層氣、沼氣等能源資源以及余熱、余壓等生產電力。
熱電聯產,是指供熱式汽輪發電機組的蒸汽流既發電又供熱的生產方式。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資源綜合利用電廠和熱電聯產機組認定,是指對其是否符合國家鼓勵和扶持的范圍進行審查認定。
第四條 經認定的資源綜合利用電廠和熱電聯產企業,憑《認定證書》及相關材料到有關部門申請享受稅收、運行等方面的優惠政策。
第五條 由省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經委)會同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省物價局、省國稅局、省地稅局、省建設廳、省環保局、長沙電監辦等部門組成資源綜合利用電廠和熱電聯產機組認定委員會(以下簡稱認定委員會),隨機抽樣組成專家評審組。專家評審組負責其政策技術評審;認定委員會負責認定審查;省經委負責資源綜合利用電廠和熱電聯產機組認定的日常工作。
(一)專家評審組成員7~9名。為保障評審工作的公正性,每次專家評審會都將從專家庫(省經委專家庫)調整挑選30%左右的新成員參加,專家組組長由省經委指定。
(二)認定委員會委員由各成員單位推薦產生,原則上每隔2年調整一次。
(三)認定委員會審查會議必須有80%以上的成員單位出席。委員因故不能出席的,成員單位可選派其他人員出席會議,也可向會議提交書面認定意見。
(四)專家評審及認定委員會審查均采取討論、表決的方式,贊成意見超過與會人員70%以上(含提交書面贊成意見)視為評審(審查)通過。
第六條 各市州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州經委)負責組織本轄區內資源綜合利用電廠和熱電聯產機組認定材料的初審、現場考察和認定企業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屬于以下情況之一的,由省經委組織有關材料,在每年7月底以前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
(一)單機容量在25MW及以上的資源綜合利用發電機組工藝;
(二)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頁巖)綜合利用發電機組工藝;
(三)城市生活垃圾(含污泥)發電機組工藝。
湖南省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規定
湖南省安全生產條例
湖南省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
湖南省安全生產條例【2014修訂】
湖南省民用建筑節能條例
懷化市村莊規劃和村民建房管理條例
湖南省學校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和處…
湖南省省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規定
湖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暫行規定
湖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
湖南省消防管理條例
湖南省長株潭城市群生態綠心地區保護…
湖南省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湖南省建筑勞務管理辦法
湖南省安全生產專家委員會管理辦法(…
湖南省雷電災害防御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