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分管其他工作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
(一)應及時研究解決分管工作中安全生產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制定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整治、防范措施,督促檢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治理和防范措施落實工作;
(二)對分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產內容進行部署、檢查;
(三)分管工作范圍內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應及時趕赴現場,組織搶救和事故處理工作。
第四章??? 安全生產責任追究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各有關部門、駐市有關單位負責人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本地區重大火災事故、交通安全事故、建筑質量安全事故、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險品化學安全事故、礦山安全事故等安全生產事故的防范、發生,依照本辦法和有關規定有失職、瀆職情形的;
(二)負責行政審批的政府部門或者機構對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而作出批準的,或者發現未依法獲得批準而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行為不予以取締、不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的;
(三)負責行政審批的政府部門或者機構不對取得批準的單位和個人實施嚴格監督檢查,或者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條件而不立即撤銷原批準的;
(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五)未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履行職責,發生安全事故的;
(六)安全事故發生后,未按規定的程序和時限立即上報,或隱瞞不報、謊報、拖延報告以及以任何形式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的。
第十七條? 縣(市、區)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縣(市、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應在市政府常務會上作檢查。社會影響惡劣或者性質嚴重的,由市人民政府對負有責任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的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對安全生產責任的考核按照《贛州市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辦法》(贛市府辦發[2004]12號)執行。
第十九條 本制度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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