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各級人民政府及部門負責人對安全生產承擔的責任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本行業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負責責任。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對本地區、本行業安全生產工作負綜合領導責任。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分管其他業務工作的負責人,對分管工作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
(一)把安全生產工作列入本級人民政府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每季度至少親自或者委托本級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召集一次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參加的防范安全事故工作會議,專門聽取有關安全生產工作匯報,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工作問題。督促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和分管其他業務工作的負責人抓好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二)確保公共安全設施和安全生產監管專項資金的投入;
(三)建立健全本地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機構,配備與安全生產狀況相適應的安全監督管理人員,安全管理工作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并按期撥付;
(四)對本地區的重特大安全事故隱患的整治,必須親自督查或過問,確保重特大安全事故隱患整治到位;
(五)本行政區域內發生一次死亡五人及五人以上、重傷十人及十人以上事故,市政府主要負責人應赴現場組織搶救和主持或協助事故處理工作;發生一次死亡三人及三人以上、重傷五人及五人以上事故,縣(市、區)主要負責人應赴現場組織搶救和主持或協助事故處理工作;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如實上報事故情況;根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事故調查處理的結案意見,落實追究事故責任人的責任;
(六)建立和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并嚴格加強對各部門、單位、下級人民政府的安全生產工作考核。?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產工作負責人職責:
(一)具體組織落實安全生產各項防范措施,督促各相關職能部門嚴格依法履行安全生產職責;
(二)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地區容易發生安全事故的單位、設施和場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確責任、采取措施,并每兩個月至少組織一次有關部門對上述單位、設施和場所安全進行嚴格檢查,并形成檢查記錄;
(三)對發現的事故隱患,組織制定治理措施,督促有關部門、單位明確隱患整改督辦單位、整改責任單位、整改期限,落實整改責任人,確保整改到位。對重特大事故隱患的整改要親自全程跟蹤監督;
(四)組織制定本地區重特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五)組織編制與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相銜接的科學合理的安全生產規劃,并督促本地區安全生產規劃的有效實施;
(六)建立和健全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監督檢查等安全生產工作制度、規范;
(七)監督和落實公共安全設施資金及安全生產專項資金的投入及使用;
(八)在本行政區域內發生一次死亡三人及三人以上,重傷五人及五人以上,市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應赴現場搶救和領導事故調查處理,并督促上報結案;發生一次死亡一人以上、重傷三人以上的事故,縣(市、區)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應赴現場組織搶救和領導事故調查處理,并督促上報結案;發生重傷一人以上事故,鄉鎮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應立即赴現場組織搶救,并及時上報事故情況;
(九)組織有關部門建立本地區重大危險源和高危企業監控檔案。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分管其他工作的負責人安全生產職責:
(一)認真做好分管工作中涉及安全生產的各項工作,定期召集分管的行業、部門和單位負責人分析、研究、部署安全生產工作;
(二)督促和檢查分管行業、部門和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三)建立健全分管行業、部門和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檢查制度、安全教育培訓制度等相關安全管理制度;
(四)對分管行業、部門和單位發現的事故隱患,嚴格落實事故隱患的治理措施,確保整改到位。對重特大事故隱患的整改要親自全程跟蹤監督;
(五)優先保障涉及安全生產工作所需的人力、裝備、經費;
(六)分管行業、部門和單位發生重特大事故后,必須立即趕赴現場,組織搶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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