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經傷殘撫恤人員檔案保管機構主管領導批準,有關單位、組織或個人因工作需要,辦理相關手續后可以利用傷殘撫恤人員檔案;
(五)查閱檔案嚴禁損毀、涂改、抽換、圈劃、批注、污染等。
第十二條 傷殘撫恤人員檔案應當使用計算機等現代化管理手段進行管理。
第十三條 傷殘撫恤人員檔案集中存放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在傷殘撫恤人員檔案保存至該傷殘撫恤人員死亡5年后,向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
傷殘等級為一至四級的傷殘撫恤人員死亡后,其遺屬仍享受相關待遇的,傷殘撫恤人員檔案集中存放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將該傷殘撫恤人員檔案保存至其遺屬停止享受相關待遇,然后向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
第十四條 傷殘撫恤人員檔案的鑒定銷毀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傷殘撫恤人員檔案保管部門對保管期限屆滿的檔案要進行價值鑒定,對無保存價值的予以銷毀,但傷殘撫恤人員檔案目錄應當永久保存。
(二)對銷毀的傷殘撫恤人員檔案應當建立銷毀清冊,寫明銷毀檔案的時間、種類和數量并永久保存。
(三)傷殘撫恤人員檔案保管部門應當派人監督傷殘撫恤人員檔案的銷毀過程,確保銷毀檔案沒有漏銷或者流失,并在銷毀清冊上簽字。
第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商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本辦法實施細則。
附件一
傷殘撫恤人員材料歸檔范圍
一、 在新辦評定殘疾等級工作中形成的下列材料歸入傷殘撫恤人員檔案:
(一)申請人書面申請書;
(二)申請人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或者戶口簿復印件;
(三)申請人單位(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書面意見;
(四)致殘經過證明;
(五)醫療終結后的診斷證明;
(六)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出具的《受理通知書》;
(七)《評定傷殘等級審批表》;
(八)殘疾等級醫學鑒定意見;
(九)公示材料;
(十)評定殘疾等級決定書副本;
(十一)傷殘人員證件(含《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人民警察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公務員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因戰因公傷殘人員證》)復印件;
(十二)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出具的《不予評定殘疾等級決定書》副本。
二、 在補辦評定殘疾等級工作中形成的下列材料歸入傷殘撫恤人員檔案:
(一)申請人書面申請書;
(二)申請人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或者戶口簿復印件;
(三)申請人單位(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書面意見;
?
工業產品質量控制?和技術評價實驗室…
文化和旅游領域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2026…
加快培育服務消費新增長點工作方案
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辦法
高等學校實驗室安全規范
關于加強博物館藏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關于加強文物博物館單位開放安全管理…
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廢止】
生產現場安全通道規定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暫行辦法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督管理暫行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塵肺病防治條例
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
食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