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 勞動防護用品經營單位所經銷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必須是取得安全標志的產品,所銷售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和一般勞動防護用品必須是經過甘肅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十六條 經營勞動防護用品的單位申請備案時應交驗以下材料:
(一)甘肅省勞動防護用品經營單位備案申請表;
(二)單位營業執照(原件和復印件);
(三)產品檢驗合格證書及產品技術(標準)文件(原件和復印件);
(四)經營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需提交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五)有關質量管理和技術方面的規章制度。
第十七條 勞動防護用品經營單位備案工作由市州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
各市州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每年12月31日前將本轄區內經營單位備案情況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第三章 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與使用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GB11651)和《甘肅省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暫行)》甘安監協調[2006]141號)以及行業有關規定,為從業人員配備勞動防護用品。
行業管理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制定的配備標準應不低于《甘肅省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暫行)》并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安排用于配備勞動防護用品的專項經費。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替代應當按規定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為從業人員提供的勞動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不得超過使用期限。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督促、教育從業人員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驗收、保管、發放、使用、報廢等管理制度,并按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性能要求,在使用前對其安全防護性能進行必要的檢查或檢驗。嚴禁使用無安全標志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及假冒偽劣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采購不具有安全標志和未經過備案的勞動防護用品。采購的勞動防護用品須經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或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檢查驗收。
第二十三條 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必須按照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防護用品使用規則,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未按規定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不得上崗作業。
?
甘肅省安全生產條例【2022年修訂】
甘肅省環境保護條例
甘肅省節約用水條例
甘肅省消防安全信用信息管理規定
甘肅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
嘉峪關市機動車停車場建設和管理辦法
甘肅省鼠疫預防和控制條例
甘肅省安全生產條例【被修訂】
甘肅省建筑工程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
甘肅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甘肅省煤…
甘肅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
甘肅省消防條例
甘肅省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
甘肅省高速公路管理條例
甘肅省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人員配備…
甘肅省抗旱應急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