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長江三峽庫區滾裝碼頭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長江三峽庫區從事港口滾裝經營活動的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港口滾裝經營”,是指在港口區域為滾裝船舶靠泊,滾裝車輛進出、停靠、上下船,乘客等候、上下滾裝船舶提供設施設備和服務的活動。
(二)“滾裝船舶”,是指載貨汽車滾裝船舶、轎車及客車滾裝船舶和商品車滾裝船舶。
(三)“港口滾裝經營人”,是指依法取得港口經營資格,從事港口滾裝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四)“港口滾裝設施設備”,是指滾裝碼頭、停車場、候船場所等設施和地磅、安全檢測儀等設備。
(五)“危險貨物”是指列入國家標準GB12268《危險貨物品名表》,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蝕、放射等特性,在水路運輸中容易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毀損的貨物。
第四條 港口滾裝經營人全面負責本單位的滾裝安全生產工作。
第五條 交通運輸部授權,長江航務管理局負責長江三峽庫區滾裝碼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
長江三峽庫區有關?。ㄊ校┤嗣裾煌ㄟ\輸(港口)主管部門根據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職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港口滾裝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港口滾裝經營的具體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和海事管理機構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職責,負責監督檢查。
第六條 長江三峽庫區滾裝碼頭安全生產工作,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保障滾裝碼頭生產經營安全、有序、暢通。
第二章 設施與設備
第七條 港口滾裝設施建設應當符合港口總體規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專項安全評價,并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第八條 港口滾裝設施建設項目竣工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第九條 港口滾裝設施建設和設備配備除應當滿足相關技術規范、標準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滾裝碼頭選址應當遠離石油化工及其它危險貨物碼頭,有利于車輛和旅客的疏散,在波浪、水流對船舶影響小的水域。
(二)滾裝碼頭應建有固定式斜坡道,配備車輛和乘客上下船設施設備,與進出港船舶和有關部門保持有效聯系的通訊設備。
(三)滾裝碼頭應配備車輛和旅客行李安全檢測設備、車輛測重設備。其中,從事轎車、客車運輸的滾裝碼頭應配備采用數字化輻射成像技術的小型車輛安檢系統和旅客行李安全檢測設備。從事載貨汽車運輸的滾裝碼頭應配備采用數字化輻射成像技術的大型車輛安檢系統和車輛測重設備。
專用于載貨柴油汽車運輸的滾裝碼頭可以不配備旅客行李安全檢測設備。專用于旅客及轎車、客車等輕型車輛運輸的滾裝碼頭可以不配備車輛測重設備。專用于商品汽車運輸的滾裝碼頭可以不配備車輛測重設備、車輛和旅客行李安全檢測設備。
(四)滾裝碼頭經營人應建有專用停車場,停車場的規模應滿足滾裝車輛查驗和候船的需求,停車場四周應設有圍欄,分設進、出口和應急疏散口,且應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規定。
(五)滾裝碼頭、停車場地面應硬質、防滑,設有明顯的交通通行標志和安全警示標識,應采用高桿照明和高效型照明器,并應采用彌散光照明。
(六)應建有乘客候船場所,用于旅客運輸的滾裝碼頭應建有客運站。
(七)停車場、候船場所應配備齊全的消防設施,擺放有序,并應安裝監控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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