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條 各區安監機構應當于每月10日前,將上月的施工起重機械登記情況匯總報市安監機構。市安監機構應當建立施工起重機械數據庫檔案,記錄施工起重機械的基本資料和安全狀況,包括事故發生情況,并通過媒體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一條 施工起重機械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予以報廢,并向市安監機構辦理注銷手續。產權單位拒不辦理注銷手續的,安監機構應予強制注銷:
(一)國家明令淘汰的;
(二)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的;
(三)達到安全技術規范或使用說明書規定的報廢條件的。
第五十二條 市安監機構應當建立施工起重機械安全情況跟蹤制度,及時掌握施工起重機械的登記、轉場、使用、檢驗檢測情況,對達到報廢條件的,應當及時通知相關單位停止使用作報廢處理。
第五十三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安監機構應當加強對施工起重機械的安全監督檢查,實施安全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施工起重機械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和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發現正在使用的施工起重機械存在安全隱患的,責令整改,安全隱患嚴重的,責令停止使用,消除隱患。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及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安監機構應當責令改正,并對有關責任單位和個人作不良行為記錄,情節嚴重的依法處罰,并提請清出預選承包商名錄。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本規定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五十六條 本規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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