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施工起重機械的使用
第三十七條 施工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當嚴格按規定使用施工起重機械,并對施工起重機械的使用安全負責。
第三十八條 禁止產權單位、租賃單位、安裝單位、使用單位擅自對塔式起重機、施工電梯進行技術改造。對施工起重機械結構和傳動機構進行技術改造的,應由原生產廠家進行。
第三十九條 使用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設置與工程管理相應的設備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管理人員。緊急情況下,安全管理人員有權決定停止使用設備并及時報告有關負責人。
第四十條 施工起重機械的司機、司索和起重信號工,應當依法取得有關主管部門頒發的特種作業操作證,并經安全培訓教育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四十一條 實行施工起重機械定期檢驗制度。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定期檢驗的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證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檢驗檢測機構申請定期檢驗,其中塔式起重機每年檢驗一次,其他施工起重機械整機至少兩年檢驗一次。檢驗報告應當報該項目安監機構備案。未按期檢測或經檢驗檢測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
第四十二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及時委托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檢驗檢測,檢驗檢測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一)因事故、自然災害或其他原因影響設備安全技術性能或造成施工起重機械修復的;
(二)連續停止使用6個月以上重新使用的;
(三)其他按規定需要及時進行檢驗檢測的。
第四十三條 使用單位應當定期對施工起重機械進行檢查和維護保養。對在用設備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自行檢查,塔式起重機安全裝置每半年進行一次校驗,采用齒輪錐鼓形漸進防墜安全器的施工電梯每3個月進行吊籠的墜落試驗,并做好記錄。使用單位在對設備進行自行檢查和日常維護保養時發現異常情況的,應停止使用,全面檢查,維修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四條 施工起重機械的產權單位、使用單位應如實記錄設備的運轉工作小時、維修保養、大修理、事故記錄等各種技術數據,各種附件資料歸檔完整。
第四十五條 施工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當建立設備臺帳和運行安全技術檔案,每個單機單獨建立。施工起重機械運行安全技術檔案、隨機技術文件及資料應當由專人負責管理。施工起重機械使用完畢后,應當向租賃(產權)單位移交施工起重機械運行安全技術檔案。
第四十六條 施工起重機械運行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下列主要資料:
(一)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報告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
(二)運行時間及累計運轉記錄等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三)日常維護保養計劃、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四)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五)使用登記證。
第四十七條 同一施工現場有多臺塔式起重機作業時,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編制防止多塔作業相互碰撞的專項安全措施;有兩個及以上施工單位分別承包施工的,由建設單位協調組織或委托主承包商制定避免多塔相互碰撞的專項安全措施。建設單位未組織協調或組織協調不當造成安全生產事故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相鄰工程項目使用塔式起重機時,由后安裝塔式起重機的工程項目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協調組織制定避免多塔相互碰撞的專項安全措施,確保塔式起重機安全運行。
第七章 安全監理
第四十八條 監理單位應當按下列規定對施工起重機械實施安全監理:
(一)審核安裝拆卸單位的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
(二)審核施工起重機械的登記證;
(三)審查施工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專項施工方案,由總監簽署意見并蓋章;
(四)核查有關特種作業人員的持證上崗情況;
(五)對施工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全過程實施旁站監理,發現安全隱患應責令整改并跟蹤監督整改落實情況;
(六)對施工起重機械的安裝驗收進行監督,并由項目總監在驗收資料上簽署意見;
(七)對施工起重機械的使用、檢驗檢測、維修保養等情況進行檢查。
第四十九條 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應當嚴格履行施工起重機械的安全監理職責,發現施工起重機械安裝拆卸、檢驗檢測及使用過程存在違規行為或安全事故隱患,應立即制止,制止無效的應報告安監機構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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