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對責任人處100元以下的罰款,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的,可以并處10日以下拘留;單位有責任的,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擅自在具有火災危險的場所動有明火的;
(二)在滅火緊急情況下,阻攔火場總指揮員采取緊急處置措施的;
(三)在重點防火部位周邊安全距離內和易燃建筑密集區燃放煙花爆竹或者進行可能引起火災的爆破、燒窯等明火作業的;
(四)單位發生火災后,有關責任人員不迅速準確報告火警的;
(五)火災撲滅后,起火單位不按公安機關要求保護火災現場或者不如實提供火災情況的;
(六)收到消防監督機構發出的《火險隱患整改通知書》后不申請復查又拒不整改的。
第三十一條 在燃氣管道、輸油管道及其配套設施上修筑建筑物、構筑物和堆物作業或者在燃氣管道、輸油管道及其配套設施附近修筑建筑物、構筑物和堆物作業不符合消防技術規范規定的安全距離的,消防監督機構有權責令停止施工,并通知城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第三十二條 生產、銷售、維修消防器材、設備和生產、銷售防火材料的單位,其技術條件未經省消防監督機構審核的,消防監督機構可以責令停產、停業整改。
消防器材、設備、防火材料的質量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消防監督機構有權通知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進,停產、停業整改,并可提請有關部門依法吊銷生產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
第三十三條 違反消防管理規定造成火災,情節較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或者由其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較重,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違反消防管理規定造成火災的單位,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處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罰款應當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專用收據。罰款全部上交財政。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對公安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和行政復議條例的規定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對公安機關的治安處罰不服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消防監督人員應當嚴格履行職責,秉公執法。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公安消防業務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建設消防設施和添置、維護消防器材的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費用劃分標準列支。
專職、義務消防隊所需經費由所在單位自行解決。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規定
湖南省安全生產條例
湖南省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
湖南省安全生產條例【2014修訂】
湖南省民用建筑節能條例
懷化市村莊規劃和村民建房管理條例
湖南省學校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和處…
湖南省省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規定
湖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暫行規定
湖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
湖南省消防管理條例
湖南省長株潭城市群生態綠心地區保護…
湖南省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湖南省建筑勞務管理辦法
湖南省安全生產專家委員會管理辦法(…
湖南省雷電災害防御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