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處作業的定義、分類與分級
(1)高處作業的基本定義
《高處作業分級》(GB/T3608--93)規定: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稱為高處作業。所謂墜落高度基準面,即通過可能墜落范圍內最低處的水平面。如從作業位置可能墜落到的最低點的地面、樓面、樓梯平臺、相鄰較低建筑物的屋面、基坑的底面、腳手架的通道板等等。
以作業位置為中心,6m為半徑,劃出一個垂直于水平面的柱形空間,此柱形空間內最低處與作業位置間的高度差稱為基礎高度。基礎高度以A表示。
以作業位置為中心,可能墜落范圍半徑為半徑劃成的與水平面垂直的柱形空間,稱為可能墜落范圍。
(2)高處作業的作業高度
作業區各作業位置至相應墜落高度基準面的垂直距離的最大值,稱為該作業區的高處作業高度。簡稱作業高度,以H表示。
作業高度越高,危險性也就越大,按作業高度,將高處作業分為2--5m;>5~15m;>15—30m及>30m四個區域。高處作業可能墜落范圍用墜落半徑(R)表示,用以確定不同高度作業時,其安全平網的防護寬度。墜落半徑與高處作業的基礎高度^相關,如表10—1所示。
?
高處作業基礎高度(h) | 墜落半徑(m) | 高處作業基礎高度(h) | 墜落半徑(m) |
2-5m | 3 | 15-30m | 5 |
5-15m | 4 | >30m | 6 |
? (3)高處作業分類與分級
高處作業分為A、B兩類。其中,存在下列九類直接引起墜落的客觀危險因素的為B類高處作業:
1)陣風風力六級(風速10.8m/s)以上;
2)《高溫作業分級》(GB4200)規定的Ⅱ級以上的高溫條件;
3)氣溫低于10攝氏度的室外環境;
4)場地有冰、雪、霜、水、油等易滑物;
5)自然光線不足,能見度差;
6)接近或接觸危險電壓帶電體;
7)擺動,立足處不是平面或只有很小的平面,致使作業者無法維持正常姿勢;
8)搶救突然發生的各種災害事故;
9)超過《體力搬運重量限值》(gB12330)規定的搬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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