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1在行車檢修時,總開關應切斷;并在閘刀上掛有“禁止合閘,正在修理"的明顯標志。
2.12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操作者有權拒絕吊運:
1)超載或被吊物重量不清不吊;
2)指揮信號不明確不吊;
3)捆綁、吊掛不牢或不平衡,可能引起滑動不吊;
4)被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時不吊;
5)結構或零部件有影響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損傷時不吊;
6)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物件時不吊;
7)工作場地昏暗,無法看清場地、被吊物和指揮信號時不吊;
8)被吊物棱角處與捆綁鋼絲間未加襯墊時不吊;
9)歪拉斜吊重物時不吊;
10)吊車保險裝置不齊全,不可靠不吊等。
2.13被吊工件懸在空中時,司機決不能離開司機室,并注視地面操作或行人安全。
2.14禁在運行中進行機械修理、清潔和潤滑等工作。
2.15工作中,突然發現鋼絲繩磨損增大,從滾筒上滑落、扭結以及掉進轉運裝置(齒輪傳動)中去時,應立即停車,報告領導及時處理。
2.16工作結束后,應將吊車開到停車處,將吊鉤開到一定的高度,將所有操作手柄放到零位,切斷電源,整理好吊具。
3起重、掛鉤、指揮人員及鋼絲繩使用安全操作規程
3.1操作者必須穿戴好規定的防護用品,對工作現場應全面檢查,確認無危險時,方可進行工作。
3.2在高空作業區工作時,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帶,并與操作人員取得密切聯系。
3.3集體操作時,一人指揮,分工明確,步調一致,保證安全。
3.4工作場地拆下來的包裝材料等,應堆放整齊及時清理。
3.5起吊前必須對所用的鋼絲繩、滑輪、吊鉤、墊木、纜繩等進行嚴格檢查,確認無疑后,方可使用。
3.6在現場嚴禁隨便松開或拆卸起重繩索,更不準拆卸電氣開關,安全標志、防護罩等。
3.7根據工件重量和形狀選擇的吊具和鋼絲繩,捆綁要牢固,棱角尖刃的地方要墊好。
3.8在操作過程中,嚴禁離開工作崗位,如需離開者,必須經指揮者同意,工作中嚴禁說笑和打鬧。
3.9吊物下面嚴禁有人停留,必須標注“危險信號。” (如“禁止跨越"禁戒線用紅布繩欄圍),
3.10起吊重物和設備時,必須掌握重心,保持、平衡,操作要平穩,安全可靠。不允許有歪斜、砸、碰、撞等現象發生。
3.11起吊重物時必須要注意通用橋式起重機司機的“十不吊”。
3.12起吊時應首先稍離地面試吊吊物移動時,指揮者必須在前面指揮帶路。
3.13鋼絲繩損壞或斷股時,應當更換.鋼絲繩當其表面鋼絲繩麼損、腐蝕鋼絲直徑4 0%以上時應當更換。
3.14鋼絲繩安全使用與管理
1)使用前必須檢查繩索是否有損壞。
2)鋼絲繩不得有急劇的曲折、環圈、跳絲或砸扁等缺陷。
3)鋼絲繩末端結成繩套時,最少用三個卡子,若用編結法時,其編結部分長度不少于鋼絲繩直徑的1 5倍,但最短不得短于300mm。
4)鋼絲繩嚴禁用打結的方法連接,卷揚用鋼絲繩不得有接頭。
5)使用中如發現出有油現象(新繩例外),這表明鋼絲繩變形很大,應立即停止工作,進行檢查處理。
6)鋼絲繩應經常保持清潔,一般每年浸油一次,油料采用鋼絲繩油或汽缸油等(油溫不得超過30°C)。
7)捆綁或吊掛用鋼絲繩在第一次使用前,應規定工作負荷兩倍的重量進行10 mi n的靜力試驗(每隔六個月復檢一次),驗明沒有斷絲、斷裂或顯著變形時方可使用。
3.15在起吊過程中,無論何人若發現操作方法和使用工具、設備發生故障或危險現象,應立即發出緊急信號,報告給指揮者和有關人員,采取改進措施進行糾正,保證安全。
3.16工作結束后,要認真檢查、清理現場,做好現場的文明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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