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2必須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動火作業時,單位負責人、動火作業與被動火作業單位的安全員、公司安全部、保衛人員,主管副總經理或總工程師必須到現場,必要時可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
4.5.3動火作業前,生產單位要通知公司有關單位,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4.5.4動火作業過程中,必須設專人負責監視生產系統內壓力變化情況,使系統保持不低于980.665Pa(130mm水柱)正壓。低于980.665Pa(130mm水柱)壓力應停止動火作業,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后方可繼續動火作業,嚴禁負壓動火作業。
4.5.5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要良好,以保證泄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
4.6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
4.6.1動火分析由安全部用測爆儀檢測。凡是在易燃易爆裝置、管道、儲罐、窨(陰)井等部位及其他認為應進行分析的部位動火時,動火作業前必須進行測爆檢測。
4.6.2測爆分析的測樣點,均應由動火所在單位的專(兼)職安全員或當班班長負責提出。
4.6.3取樣與動火間隔不得超過30min,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min時,必須重新分析。
4.6.4測爆儀必須經被測對象的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
4.6.5動火分析合格判定
4.6.5.1 如使用測爆儀或其他類似手段時,被測的氣體或蒸汽濃度應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33%。
4.6.5.2 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時,被測的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小于等于0.5%;當被測的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小于等于0.2%。
4.7 《動火許可證》的管理
4.7.1《動火許可證》為兩聯,特殊危險動火、一級動火、二級動火安全作業證分別以名稱加以區分。
4.7.2《動火許可證》的辦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4.7.2.1 《動火許可證》由申請動火單位指定動火項目負責人辦理。辦證人應按《動火許可證》的項目逐項填寫,不得空項,然后根據動火等級,按本規程規定的審批權限辦理審批手續,最后將辦理好的《動火許可證》交動火項目負責人。
4.7.2.2 動火負責人持辦理好的《動火許可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動火人和監火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項后,將《動火許可證》交給動火人。
4.7.2.3 一份《動火許可證》只準在一個動火點使用,動火前,由動火人在《動火許可證》上簽字。如果在同一動火點多人同時動火作業,可使用一份《動火許可證》,但參加動火作業的所有動火人應分別在《動火許可證》上簽字。
4.7.2.4 《動火許可證》不準轉讓、涂改,不準異地使用和擴大使用范圍。
4.7.2.5 《動火許可證》一式兩份,動火人持一份,另一份由公司安全部存檔。
4.7.3《動火許可證》的有效期限
4.7.3.1 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的《動火許可證》和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2h。
4.7.3.2 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許可證》的有效期120h。
4.7.3.3 動火作業超過有效期限,應重新辦理《動火許可證》。
?
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碼頭壓載、消防泵安全操作規程
船上CO2鹵代烷管路暢通試驗氣密試…
船上泡沫滅火系統檢驗充裝安全操作規程
CO2滅火器系統安全操作規程
碼頭消防泵安全操作規程
火工安全操作規程
木工防火安全操作規程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規程
電梯安全操作規程
動火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滅火器操作規程
消防泵安全操作規程
消防泵房操作規程
消防安全操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