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2一級動火作業
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
4.3.3二級動火作業
除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
4.3.4凡單位或單獨廠房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離措施后,可根據其火災、爆炸危險性大小,經公司安全部批準,動火作業可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
4.3.5遇節假日或其他特殊情況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4.4一級和二級動火作業
4.4.1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進入設備內、高處等進行動火作業,還應執行設備內與高處作業的規定。
4.4.2公司內管廊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管理。
4.4.3凡盛有或盛過化學危險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必須在動火作業前進行清洗置換,經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
4.4.4凡處于建筑防火設計規范規定的甲、乙類區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產設施上動火作業時,必須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后方可作業。
4.4.5高空進行動火作業,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陰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爆炸事故。
4.4.6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必須先查明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定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進行動火作業,周圍有可燃物,應采取防火措施。動火點附近如有陰井、地溝、水封等應進行檢查分析,并根據現場的具體情況采取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4.4.7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4.4.8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4.4.9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氣焊工具,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使用。
4.4.10使用氣焊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應不小于5m,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的水平距離均不應小于10m ,并不準在烈日下爆曬。
4.4.11凡在有可燃物或堆燃物構件的涼水塔、脫氣塔、水洗塔等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采取防火隔絕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
4.4.12動火作業完畢,應清理現場,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4.5特殊危險動火作業
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在符合4.4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4.5.1在下列情況下,不準進行動火作業。
4.5.1.1生產不穩定
4.5.1.2設備、管道腐蝕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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