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要求:
1、洞、井的支護工作應根據地質條件、開挖工藝、洞室結構尺寸、圍巖暴露時間等因素,制定出詳細、具體的施工措施。
2、支撐作業必須按設計規定及施工說明書進行。
3、在施工過程中,如發現地質條件與設計資料不符時,應征得設計單位同意,改變支撐的形式、間距及材料。
4、采用木支撐時,除了山巖壓力特別大的地段,或巖層可能坍陷處外,應作專門研究,慎重處理,一般均應滿足設計規范要求。
5、支撐構件,應盡量在地面加工廠制成成品,只有不能確定長度的構件才可在洞內臨時加工。
二、支撐安裝時,應構成整體并注意下列事項:
1、必須按規定的順序進行。
2、各構件應相互擠緊,接頭與巖壁間應用楔子擠緊,用扒釘釘牢,頂部應加背板,背板的空隙應填實,松軟巖層中的兩壁也應設背板。
3、背板的材料一般使用厚5cm以上的木板,或直徑在10cm以上的板皮、半圓木等。
4、支柱應放在堅硬平坦的巖石面上,如巖層松軟,應切實嵌入預先挖好柱窩中,柱窩的深度不小于5~ 10cm。
5、橫梁與主柱須在同一平面上,該平面應盡量與隧洞中心垂直,許可偏差不得超過5cm,支撐中線與隧洞中心線偏差也不得超過5cm。
6、各排支撐之間(縱向)應設撐桿或拉桿互相聯接,以發揮整體作用。
7、支撐應定期檢查,至少每旬一次,檢查結果應正確填寫在專門記錄本上,對于檢查出來的問題,必須及時解決。
8、在斷層、裂縫(包括縱橫交錯的裂縫)、頂側滴水、巖脈等地段及支洞與正洞相交處,支撐應特別予以加固。
三、更換支撐時應遵守以下各項規定:
1、發現橫梁及立柱彎曲、歪斜、腐朽或斷裂,應立即修理或更換。修理時必須由安全出口處向內逐步進行;禁止與此相反方向進行。
2、更換支柱前,橫梁必須以臨時支柱支撐,臨時支柱應有與主柱相等的強度,其位置應不妨礙安裝新立柱的空間為原則。
3、更換支撐作業過程中,應有防止巖石墜落的措施。
4、同時更換相鄰支撐的數量,不得超過兩架以上。在臨時支撐未受力前,不得撤除舊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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