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單位優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職業病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逐步替代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材料。不得生產?經營?進口和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設備和材料。
2. 單位應按《工作產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制度》對工作產所進行檢測?評價。
3. 單位對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作業場所立即采取措施,加強現場作業防護,提出整改方案,積極進行治理。對嚴重超標且危害又不能及時整改的生產經營產所,必須立即停止生產經營活動,采取補救措施,控制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4. 單位在可能產生職業病為好作業崗位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語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闡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及應急救治措施。具體參照《工作產所職業病為好警示標識》(GBZ158-2003)
5. 單位應在可能發生急性職業危害的有毒有害作業產所規定設置警示標識?報警設施?沖洗設施?防護急救器具專柜,設置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同時做好定期檢查和記錄。
6. 員工從事有毒有害作業時,必須按規定正確使用防護用品,嚴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試劑和儀器設備,嚴禁使用有毒有害溶劑洗手和沖洗作業產所。
7. 加強對檢維產所的職業衛生管理。對存在嚴重職業危害的生產裝置,在制定停產檢修方案時,應有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參與,提出對塵?毒?噪聲等的防護措施,確定檢維現場的職業衛生監護范圍和要求。對存在嚴重職業危害的裝置檢維現場應嚴格設置防護標志,應有相關人員做好現場的職業衛生監護工作。
8. 應加強檢維作業人員的職業衛生防護用品的配備和現場沖洗設施完好情況的檢查。
9. 應加強檢維現場塵毒檢測監控工作,根據檢維修現場情況與有關部門聯系檢測事宜,隨時掌握現場塵毒濃度,及時做好防護工作。
10. 應做好檢維修后開工前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防護效果鑒定工作,重點對檢維修后設施的整改等情況進行檢查確認,避免設備啟動時發生意外職業傷害。
11. 加強對勞動防護用品正確使用情況的檢查監督,凡不按規定使用勞動防護用品者不得上崗作業,并追究車間班組的管理責任。
12. 有毒?有害物品的包裝,必須符合安全?衛生要求,防止泄露擴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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