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害的生產作業場所,設置通信報警裝置,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并按規定向上級安監部門及時報告這方面有關情況。
2、生產礦井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危害的生產作業場所要配置滿足需要的現場救援設施,并按規定向安全監察部、生產技術部及時報告設施配置與管理情況。
3、發生職業危害事故時,現場人員要立即向單位領導匯報,單位領導要立即向礦井調度室、礦井領導匯報,礦井調度室立即向公司調度室、安全監察部及公司值班領導匯報。
4、發生事故后,單位要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或者消除職業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擴大。措施的擬定與實施要隨時向安全監察部、生產技術部請示匯報,并接受該部的指導。
5、對在事故中遭受職業危害的人員,要及時了解掌握其具體情況,并組織采取有效救治措施。
6、公司嚴格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對職業危害事故進行調查并形成事故分析報告。
7、對發生職業危害事故的單位,公司要根據安全目標管理責任制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規定,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處理結果全公司通報。
8、各礦井要建立職業危害事故臺賬,事故調查的報告有關資料要存檔保存,同時報安全監察管理部。
9、如發生重大職業病事故,公司要及時向地方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集團公司總部和集團公司新疆分公司上報重大職業病事故情況以及處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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