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職工的安全和職業健康,防治職業危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安全生產法》、《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煤礦職業危害監督檢查職責調整的規定,特制訂本職業危害申報制度。在安全生產中凡涉及職業危害的場所和工作地點必須嚴格執行本制度。
在申報職業病危害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1、企業的基本情況;
2、職業危害因素的種類、濃度或強度情況;
3、作業場所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人數及分布情況;
4、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及個體防護用品的配備情況;
5、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資料。
向所在地安全監管部門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時應及時、如實提交《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表》及有關材料。職業危害申報采取電子報表和紙質文本兩種方式。紙制《煤礦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表》應加蓋公章并由主要負責人簽字后,連同有關資料一并上報。
職業危害申報每年申報一次。
企業發生以下重大變化的,應按照下述規定及時向原申報機關申報變更;
1、進行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或者技術引進的,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之日起30日內進行申報;
2、因技術、工藝或者材料發生變化導致原申報的職業危害因素及其相關內容發生重大變化的,在技術、工藝或者材料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原申報機關申報變更內容;
3、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發生變化的,在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
4、單位如果終止生產經營,則應當向原申報機關辦理申報注銷。
5、單位應當主動接受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對申報情況的抽查和監督管理。
6、公司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工作具體由規劃發展部負責。
生產經營單位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區衛生健康委主要職能職責
職業病危害監測及評價管理制度
職業病危害檢測與評價管理制度
職業病危害監測及檢測評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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