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井粉塵職業病防治與管理
第二十一條? 礦井必須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新入礦工人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并建立健康檔案;對接塵工人的職業健康檢查必須拍照胸大片。
第二十二條? 礦井應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定期對接觸粉塵的作業人員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對查出的塵肺病患者,礦井必須按國家規定及時給以治療、療養和調離有害作業崗位,并做好健康監護及塵肺病報告工作。
第二十三條? 對接塵工人的查體時間間隔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對在崗接觸粉塵作業工人,巖石掘進工種2~3年拍片檢查1次;混合工種每3~4年拍片檢查1次;純采煤工種每4~5年拍片檢查1次。
2、對離崗工人必須進行離崗的塵肺病職業健康檢查。
3、塵肺病的檢查、診斷、治療應由取得相應資格的職業衛生機構承擔。
第二十四條? Ⅰ期塵肺患者每年復查1次。疑似塵肺患者(0+):巖石掘進各種每年拍片復查1次、混合工種每2年拍片復查1次、純采煤工種每3年拍片復查1次。
第二十五條? 定診為Ⅰ期以上的塵肺病人,必須調離原粉塵作業生產崗位,并應積極治療,定期進行醫學追蹤觀察直至死亡為止。
第二十六條? 疑似塵肺患者(0+)必須進行嚴密的醫學監視,定期復查,以及時發現和控制病情進展。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病癥之一的,不得從事接塵作業:
1、活動性肺結核病及肺外結核病。
2、嚴重的上呼吸道或支氣管疾病。
3、顯著影響肺功能的肺臟或胸膜病變。
4、心、血管器質性疾病。
5、經醫療鑒定,不適應從事粉塵作業的其他疾病。
第二部分? 礦井毒物、噪聲及其他職業危害防治管理規定
礦井毒物、噪聲及其他職業危害的防治
第二十八條? 礦井井下空氣成分及有毒有害氣體的濃度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100條的要求,當空氣的成分發生變化不能滿足要求時,必須停止作業,將人員撤至安全地點,立即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第二十九條? 礦井井巷中的風流速度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101條的規定,必須防止風流速度超限導致工人患風濕病癥和防止風流速度過低不能有效稀釋井下的有毒有害氣體。
第三十條? 礦井進風井口及井下空氣的溫度必須滿足《煤礦安全規程》第102條的規定,確保井下工人的職業健康。
第三十一條? 進風井口必須布置在有害和高溫氣體不能侵入的地方。已經布置在有害和高溫氣體侵入的地點的,必須采取安全措施并認真落實。
第三十二條? 采掘工作面應實行獨立通風。如果獨立通風有困難時可按《礦井安全規程》第112條和第114條的規定采用串聯通風,但必須采取可靠措施保證被串采掘工作面或用風地點的風流中有毒有害氣體的濃度符合規定。
第三十三條? 采用阻化劑防滅火時,選用的阻化劑材料不得污染井下空氣和危害人體健康。
第三十四條? 井下發生火災事故,搶救人員和滅火過程中,必須指定專人檢查瓦斯、CO、其他有害氣體等,還必須采取防止人員中毒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五條? 封閉火區滅火時,應盡量縮小封閉范圍,并必須指定專人檢查瓦斯、氧氣、CO、以及其他有害氣體,還必須采取防止人員中毒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六條? 排除井筒和下山的積水以及恢復被淹井巷前,必須有礦山救護隊檢查水面上的空氣成分,發現有害氣體,必須及時處理;排水過程中,如有被水封住的有害氣體涌出的可能,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排放有害氣體。
第三十七條? 井下普通掘進工作面爆破后,必須待工作面炮煙吹散后,方可按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的要求對爆破地點進行巡視,防止炮煙中毒事故的發生。
第三十八條? 作業場所的噪聲,不應超過85dB(A)。大于85 dB(A)時,需配備個人防護用品;大于或等于90 dB(A)時,還應采取降低作業場所噪聲的措施。
第三十九條? 礦區水源和供水工程應保證礦區工業用水量,其水質應符合國家衛生標準。
礦井毒物、噪聲及其他職業危害的監測
第四十條? 礦井必須按國家規定對生產性毒物、有害物理因素等進行定期監測,并遵守下列規定:噪聲、放射線及其他物理因素每年至少測定1次,測定結果必須建檔,并報有關單位。
第四十一條? 有毒物質按WSI—1996《車間空氣中有害物質測定、采樣規范》檢測;噪聲按GBJ122—88《工業企業噪聲測量規范》測定;高溫按GB934—122《高溫作業環境氣象條件測定方法》測定;放射線按GB4752—84《放射衛生防護基本標準》方法測定,檢測結果按國家質量控制程序,標準統計程序、信息傳遞程序要求歸檔。
礦井毒物、噪聲及其他職業危害病的防治與管理
第四十二條? 礦井應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定期對接觸毒物及有害物理因素等的作業人員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對查出的職業病患者,煤礦企業必須按國家規定及時給以治療、療養和調離有害崗位,并做好健康監護及職業病報告工作。
第四十三條? 對接觸毒物、放射線的人員每年檢查1次。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職業病治療應由取得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機構承擔。
第四十四條? 有風濕病(反復活動)、嚴重的皮膚病或經醫學鑒定不適應從事井下工作的其他疾病的,不得從事井下工作。
第四十五條? 癲癇病和精神分裂癥患者嚴禁從事煤礦生產工作。
第四十六條? 患有高血壓、心臟病、深度近視等病癥以及其他不適應高空(2米以上)作業者,不得從事高空作業。
第四十七條? 毒物及有害物理因素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作業場所,除采取防治措施外,作業人員必須佩戴防毒等個體勞動防護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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