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進一步加強藥品和醫療器械經營、使用的監督管理,保證藥品和醫療器械的安全有效使用,鞏固城區藥品兩網建設成果,規范城區藥品秩序,保障人民群眾用藥安全有效,維護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藥品監督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我縣城區藥品市場監督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二、牢固樹立科學監管理念,以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用藥安全有效為目的,堅持預防為主、警示在先、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堅持以監督為中心,監幫促相結合的工作方針,強化目標責任管理,強化藥品市場日常監管,全面加強藥品和醫療器械的監督管理,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用藥安全有效。
三、定期監督檢查的范圍:社區各級醫療機構、藥品經營企業。
四、社區藥品安全協管員信息員職責:
負責全街所有醫療衛生單位的藥品監管,除醫療衛生單位以外的其他涉藥單位的藥品監管。
五、定期檢查方法:定期監督檢查采取聯合檢查與單獨檢查相結合的方法進行。
六、定期檢查內容:
1、資質檢查:包括涉藥單位證照核發、變更、年檢情況,從業人員資質晉升變化、健康體檢情況,供藥供械企業的資質證明等;
2、購銷檢查:包括藥械購進銷售渠道的合法性,索票索證情況,入庫驗收記錄,質量審核等;
3、存儲檢查:包括分類陳列、溫濕度監測、衛生環境、質量自查考核等;
4、質量檢查:包括專項檢查、抽樣篩查、監督檢查等。重點檢查有無銷售使用過期失效、霉爛變質等假劣藥械、非藥品冒充藥品等;
5、廣告監督:重點加強對違法藥品廣告的監測和查處;
6、制度檢查:核查保證藥品質量的各項制度的執行情況;
7、專項檢查:按要求完成上級交辦的其它日常巡查監管和專項檢查任務。
七、定期監督檢查要求:藥品監督定期檢查要按照“標本兼治,綜合治理”的原則,以確保人民群眾用藥安全有效為目的,全面整頓和規范城區藥品市場秩序。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能夠現場整改的,必須現場督導整改;不能現場整改的,必須責令限期改正;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必須按照法定程序立案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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