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醫院不得購進、銷售假劣藥品。
二.醫院不得購進和銷售未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經營企業、生產企業的藥品。
三.驗收人員不得誤驗,漏驗造成假劣藥品調劑室銷售。
四.在陳列中不得養護管理不善造成藥品變質、失效。
五.以上情況因責任心不強,造成質量事故發生后,各崗位人員將發生事故的該品種批次的藥品收回。
六.質量管理員將發生問題的情況,及時填寫“藥品質量事故報告單”報質量管理組織。
七.藥房質量管理負責人對質量事故進行調查,了解并提出處理意見。,報質量管理組織,必要時按照規定及時上報有關部門。
八.醫院重視發生的質量問題,查清事故原因,明確事故責任,并對藥劑人員進行教育,針對性的指定政改防范措施。
九.對發生的質量事故不得虛報隱瞞。如發現虛報瞞報者嚴肅處理,確保人民用藥安全。
中醫醫院政務公開工作制度
中醫醫院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中醫醫院考勤管理制度
愿檢盡檢人員核酸采樣點安全管理制度
醫療衛生部門安全管理職責
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管理制度
整運工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
職防安全崗位責任制
護理安全制度及措施
醫療安全十三項核心制度
醫院安全生產制度
第二類精神藥品管理規定
醫務人員職業衛生安全防護制度
醫療質量安全管理制度與規范
醫療安全(不良)事件報告制度
藥品儲存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