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高處作業用的腳手架、吊藍、吊架、手拉葫蘆(鏈式起重機)等,必須按有關規定架設,吊裝升降機嚴禁載人。
6.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系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隨身攜帶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須裝入工具袋,嚴禁上下投擲。
7.高處作業一般不應交叉進行,因工序原因必須在同一垂直線下方工作時,必須采取可靠的隔離防范措施,否則不準作業。在石棉瓦、玻璃鋼瓦上作業,必須采取鋪設踏腳板等安全措施。
8.遇有六級以上的風力或其它惡劣氣候時,應停止高處作業。
9.在易散發有毒氣體的廠房上部及塔罐頂部作業時,應進行現場環境監測,并設專人監護。
10.高處作業人員在鄰近有帶電導線的場所作業時,必須按《電業安全工作規程》中的有關規定,與帶電導線保持安全距離(距離普通電線1m以上,距離高壓電線2.5m以上)。
五、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1.根據火災危險程度及生產、維修、建設等工作的需要,經使用單位提出申請,廠安全、防火部門登門審批,劃定“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區以外一律為禁火區。
2.在禁火區內,除生產工藝用火外,其它可產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熾熱的長期作業(如:化驗室用的電爐、電熱器、酒精燈、茶爐等),均須辦“用火證”,用火證的有效期最多不許超過一年。生產區內禁止用電爐、煤氣爐取暖和熱飯等。用火證上應明確負責人、有效期、用火區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證一律由安全(防火)部門審批,用火時要將用火證掛在用火點附近備查。
3.在禁火區進行焊接與切割作業及在易燃易爆場所使用噴燈、電鉆、砂輪等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赤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均為動火作業,必須申請“動火安全作業證”。
4.動火作業分三級管理
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險場所的動火作業。
一級動火作業:在易燃易爆場所(即:甲、乙類火災危險區域)的動火作業。
二級動火作業:指除一級動火作業和特殊危險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
遇節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況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5.凡盛有或盛過化學危險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必須在動火作業前進行清洗置換,經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如進入設備內動火,同時要辦“設備內作業證”。
6.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或滅火設施。
7.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必須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動火作業時,車間主管領導、動火作業與被動火作業單位的安全員、廠主管安全防火部門人員、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必須到現場,必要時可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
8.《動火安全作業證》的審批
(1) 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動火地點所在單位主管領導初審簽字,經主管安全防火部門復檢簽字后,報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終審批準。
(2)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動火地點所在單位主管領導初審簽字后,報主管安全防火部門終審批準。
(3)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動火地點所在單位的主管領導終審批準。滅火措施
(1)當油類(汽油、煤油、潤滑油等)開始燃燒時,可用砂子撲滅或用氮氣或蒸汽把火焰與空氣隔絕。
(2)當電氣設備(電機、線路等)著火時,應將電源切斷,并用干式滅火機或用氮氣將火熄滅,禁止用水和泡沫滅火器滅火,以免觸電。
(3)撲救有毒、有害物質的火災時,應站在上風向,必要時佩帶防護用具。
(4)車間內發生火警時,應立即通知值班主任及消防隊(火警電話“119”),及時采取滅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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