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9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氣焊工具,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使用。動火工具設備必須完好,安全附件齊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
4.1.10使用氣焊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乙炔氣瓶離明火應在10米以上,乙炔氣瓶與氧氣瓶之間距離應在5米以上,并不準在烈日下暴曬。
4.1.11凡在有可燃物或難燃物構件的塔器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采取防火隔絕措施,防止火花飛濺引起周圍可燃物火災。
4.1.12動火作業完畢后,應清理現場、熄滅余火、切斷電源,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4.2 特殊危險動火作業
4.2.1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必須符合4.1所有條款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4.2.2在生產運行不穩定,或設備、管道腐蝕嚴重的情況下,嚴禁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4.2.3特殊危險動火必須制定安全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動火作業時,車間主管領導、相關單位的安技員、安全防火處室人員、安全環保處負責人、公司主管領導或總工程師必須到場,必要時可請專職消防隊到場監護。
4.2.4動火作業前,生產單位要通知生產部及相關車間,使之做好異常情況下的應急準備。
4.2.5動火作業過程中,必須設專人負責監視生產系統內壓力的變化,使系統內壓力不低于980.665Pa(100mm水柱)。否則,應停止動火作業,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后方可繼續動火作業,嚴禁負壓動火作業。
4.2.5動火現場的通風應保持良好,以保證泄露的氣體能順暢排走。
5 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
5.1 動火分析由動火分析人進行,凡在易燃易爆區域內動火前,必須進行動火分析。
5.2 動火分析的取樣點,應由所在單位的安技員或當班班長負責提出。
5.3 動火分析的取樣點應有代表性,特殊動火的分析樣品應保留到動火結束。
5.4 取樣與動火時間不得超過30分鐘,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分鐘時,必須重新取樣分析。
5.5 使用測爆儀或其他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監測設備必須經被監測對象的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
5.6 使用測爆儀或其他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被測的氣體或蒸汽濃度應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若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時,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小于等于0.5%;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小于0.2%。
6 檢查考核
本制度由安全環保處組織實施并檢查考核。安全、消防處室人員及各級領導,有權隨時對禁火區域動、用火進行安全檢查。如發現違反用火管理制度或動火有危險時,有權制止,并根據違反動火、用火管理制度的情節,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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