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在禁火區域內進行的電焊、氣焊、切割、噴燈、火爐、電爐、熬瀝青、錘擊(產生火花)物件,以及生產裝置和罐區臨時用電,包括使用電鉆、砂輪、風鎬等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熾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
2 職責
本制度的實施由安全環保處負責。
3 動火作業分三級管理
3.1 特殊危險動火作業:指在處于運行狀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重要部位及其他具有特殊危險場所的動火作業。
3.2 一級動火作業:在易燃、易爆場所內的動火作業。
3.3 二級動火作業:指特殊動火和一級動火以外的動火作業。停車檢修,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離措施后,可根據火災、爆炸危險性的大小,經安全環保處批準,動火作業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
4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4.1 一級和二級動火作業
4.1.1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危險工作申請單》。進入設備內、高處等進行動火作業,還應執行公司設備內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公司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的規定。生產區管廊上的動火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
4.1.2凡盛有或盛過化學危險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貯存裝置,在動火作業前必須清洗置換,經分析檢驗合格后方可進行。
4.1.3易燃、易爆區域內的管道、容器、塔、罐等設施上動火作業時,必須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后方可作業。
4.1.4高空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系好安全帶,并采取措施,防止火花飛濺到周圍可燃物上引起火災爆炸事故。
4.1.5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必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制定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地面進行動火作業時,動火點附近有可燃物,應根據現場具體情況采取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4.1.6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其含氧量不得超過20%。
4.1.7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必須動火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4.1.8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動火前應清除現場及周圍易燃物,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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