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爆炸物品的運輸
1.運輸爆炸物品,由安全科按規定到當地公安部門辦理《爆炸物品運輸證》,采取自運或委托運輸。
2.各工區到爆炸物品倉庫領取爆炸物品的運輸,由各工區自運,并派專職安全員押運。
3.運輸爆炸物品時,運載車輛必須符合國家及當地公安部門的有關運輸規定和安全要求。
4.運輸車輛車廂內爆炸物品必須保證堆放穩固,且性質相抵觸的爆炸物品不準混裝在同一車廂內。
5.裝有爆炸物品的車廂,不準同時載運閑雜人員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6.車輛運輸爆炸物品時,在公路上必須限速行駛,前后車輛應當保持避免引起殉爆的距離。
7.運輸爆炸物品在途中停歇時,要遠離建筑設施和人群密集的地方,并有專人看管,嚴禁在爆炸物品附近吸煙和用火。
8.裝卸爆炸物品應盡量在白天進行,要有專人負責組織操作,裝卸現場應當設置警戒崗哨,嚴禁無關人員進入。
(五)爆炸物品的使用
1.爆炸物品的使用,由安全科按有關規定到當地公安部門申請《爆炸物品使用許可證》后方可使用。
2.爆破作業必須由經過培訓考核合格的爆破員擔任,做到持證上崗。
3.爆破作業時,必須嚴格遵守相關爆破安全操作規程和以下規定:
3.1在爆破作業中,爆破人員必須先確定爆破警戒范圍和設置防護措施,杜絕閑雜人員進入警戒區。
3.2現場安全員在爆破作業之前必須清點炸材數目,以防遺漏工地或作業人員私藏炸藥。
3.3在人群、車輛流通地段作業,安全員必須在放炮警戒范圍提前設立禁行標志,暫時停止人群、車輛流通。
3.4爆破作業在爆破前發出信號,待危險區的人員撤至安全地點后,始準爆破。爆破后,必須對現場進行檢查,確認安全檢查后,才能發出解除警戒信號。
4.爆破員領取爆炸物品,必須經工區安全員批準,領取數量不得超過當班使用量,節余數量應當日退回爆炸物品倉庫。
5.使用爆炸物品,必須建立嚴格的領取、清退制度?,F場安全員必須做好領取與實用數量登記表,杜絕爆炸物品流失。
6.當天剩余炸材必須如數交爆炸物品倉庫管理人員收回庫存,杜絕存放工地。
7.嚴禁任何工區和個人私拿、私用、私藏、贈送、轉讓、轉賣、轉借爆炸物品,嚴禁使用爆炸物品炸魚、炸獸。
8.由于現場安全員失職,造成爆炸物品丟失、被盜或發生重大事故,除追究個人的責任外,同時接受公安部門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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