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則
為了規范爆炸物品的管理,預防爆炸事故、炸材流失事件的發生,防止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進行破壞活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1.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由項目經理部安全科主管領導全面負責。
2.爆炸物品的管理必須建立民爆物品安全責任制、安全崗位責任制、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等制度。
3.爆炸物品的購買、運輸、儲存、發放、使用必須認真執行國家、當地政府相關規定,同時認真學習和落實本規定。
4.從事爆炸物品管理的人員,必須政治可靠、責任心強、熟悉爆炸物品性能、安全操作規程,同時經過培訓合格的職工。
5.未經爆炸物品安全教育培訓合格的人員,不準從事其民爆物品工作。
(二)爆炸物品的儲存
1.項目經理部安全科根據相關規定向當地公安部門申請,設立專門的爆炸物品倉庫或托管倉庫,并取得《爆炸物品儲存許可證》。
2.爆炸物品儲存倉庫必須設立專人看管,嚴禁將爆炸物品承包給私人看管。
3.爆炸物品倉庫必須堅持出入庫登記、檢查制度,即進庫人員必須先登記檢查。
4.爆炸物品發放必須進行登記,做到帳目清楚,帳物相符。
5.爆炸物品倉庫內儲存的爆炸物品數量不得超過設計容量。性質相抵觸的爆炸物品,必須分庫存放;導火索、電(紙)管、炸藥分類存放;庫房內嚴禁存放其他物品。
6.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庫區,嚴禁在庫區內吸煙和用火,嚴禁把易燃、易爆物品帶入倉庫,嚴禁在庫房內住宿和進行其他活動。
7.發現爆炸物品丟失、被盜,必須及時報安全科和當地公安部門。
(三)爆炸物品的購買
1.購買爆炸物品必須根據施工進度分批購買。
2.各工區每月定期上報用量計劃到安全科,由安全科統一辦理審批手續,持《爆炸物品購買證》到指定地點購買。
3.各工區需用爆炸物品時,先到安全科辦理“爆炸物品領用單”,然后持領用單到爆炸物品倉庫領取。
4.各工區使用爆炸物品必須嚴格執行“當日使用,當日領取,節余當日歸庫”。
5.嚴禁自由買賣,嚴禁自銷,嚴禁用爆炸物品換取其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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