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電視、收音機的使用,聲音不得過大,以免妨礙他人安寧。
9.就寢后不得有影響他人睡眠行為。
10.宿舍不得留宿外人或親友,如外人拜訪應征得舍監同意。
11.夜間最遲應于23時前返回宿舍(注意關閉門窗,夜班除外),否則應向舍監報備。
12.貴重物品應避免攜入,遺失由各自負責。
13.不得于墻壁、櫥柜上隨意張貼字畫或釘掛物品。
14.污穢、廢物、垃圾等應集中于指定場所傾倒。
15.各房間的清潔由住宿人輪流打掃整理。
16.對水、電、煤氣的使用,應遵照下列規定:
(1)水、電不得浪費,隨手關燈及水龍頭。
(2)煤氣使用后務必關閉,輪值人員于睡前應巡視一遍。
(3)淋浴的水、電、煤氣用畢即關閉,浴畢應清理浴池和浴室地面。
17.不得臥床抽煙,不得于宿舍內熬中藥或吃其他不良食品。
18.員工未經領導同意不得于宿舍或辦公室內聚餐、喝酒、賭博、打麻將或其他不良或不當行為。
第十條 住宿人員需排輪值人員,負責公共地區的清潔,物品的修繕,水、電、煤氣、門窗等的巡視、管理及其他聯絡事項。
第十一條 住宿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除取消其住宿權利(通宿)外,并呈報總經理議處:
1.不服從舍監的監督、指揮者。
2.在宿舍賭博(打麻將、打紙牌等)、斗毆及酗酒。
3.蓄意破壞公用物品或設施等。
4.擅自于宿舍內接待異性客人或留宿外人者。
5.經常妨礙宿舍安寧、屢勸不改者。
6.違反宿舍安全規定者。
7.無正當理由經常外宿者。
8.有偷竊行為者。
第十二條遷出員工應將使用的床位、物品、抽屜等清理干凈,所攜出的物品,應先經舍監檢查。
第十三條 員工住宿應根據各地規定需要向公安機關辦理流動戶口登記。
第十四條 本公約呈總經理核準后公布實施,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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