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使員工宿舍保持良好的清潔衛生,整齊的環境及公共秩序,使員工獲得充分的休息,以提高工作效率,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員工申請住宿條件。
1.本司人員于市區內無適當住所或交通不便者,可以申請住宿。
2.凡有以下情況之一者,不得住宿:
(1)患有傳染病者。
(2)有不良嗜好者。
3.不得攜眷住宿。
4.需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公司提供員工宿舍系現住人尚在本公司工作為條件,倘若員工離職(包括自動辭職、免職、解職、退休、資遣等)時,對房屋的使用權當然終止,屆時該員工應于離職日起3天內,遷離宿舍,不得借故拖延或要求任何補償費或搬家費用。
第四條 各宿舍統由所在駐港經理或業務經理或總經理、業務副總指定人擔任宿舍舍監,其工作任務如下:
1.總理一切內務,分配清掃,保持整潔,維持秩序,負責管理水電、煤氣、門戶。
2.監督輪值人員維護環境清潔及門窗的關閉(尤其夜晚及遇有風雨雪)。
3.備置員工資料(如血型、緊急聯絡人、家庭電話號碼……)。
4.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通知分管行政的副總:
(1)違反宿舍管理規則,情節嚴重者。
(2)留宿親友者。
(3)宿舍內有不法行為或外來災害時。
(4)員工身體不適應負責照顧,病情重大者應通知其親友及主管并送醫院。
第五條 員工對所居住宿舍,應盡管理人責任,不得隨意改造或變更房舍。
第六條 員工不得將宿舍之一部分或全部轉租或借予他人使用,若經發現,即停止其居住權利。
第七條 公司需經常視察宿舍,員工不得拒絕,并聽從有關指示。
第八條 有關宿舍現有的器具設備(如電視、煤氣爐、玻璃、衛浴設備、門窗、床鋪等)本公司以完好狀態交與員工使用,如有疏于管理或惡意破壞,酌情由有關人員負擔該項修理費或賠償費,并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第九條 住宿員工(含出差員工)應遵守下列規則:
1.服從舍監管理、派遣與監督。
2.臥室內禁止燒煮、烹飪或私自接配電線及裝接電器。
3.室內不得使用或存放危險及違禁物品。(化驗室除外)
4.個人棉被、墊被起床后須疊齊。
5.煙灰、煙蒂不得丟棄地上,煙灰缸及其他易燃物品不得放置床上,睡前檢查煙缸內是否有明火并及時處理。
6.換洗衣物不得堆積室內,其余衣、鞋必須收入柜內。
7.洗曬衣物需按指定位置晾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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