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責任追究
??????? 第25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通防科 科長 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一)違章指揮干警職工或罪犯或強令干警職工或罪犯違章、冒險作業的;
??????? (二)對干警職工或罪犯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 第26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通防科科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的,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 第27條? 未及時組織進行通防系統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 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進行有效治理的,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 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 第28條? 對煤礦生產 “一通三防”技術管理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 第29條? 煤礦企業在“一通三防”方面因為技術原因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范,通防科 科長 應負主要責任。
??????? 第30條? 在煤礦有關“一同三防”措施設計中,出現明顯技術失誤和決策失誤的,通防科科長負直接責任。
??????? 第31條? 未組織制定本科室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和“一通三防”各項管理制度,或未按規定進行考核的,通防科科長負直接責任。
??????? 第32條? 未及時安排人員進行通防設施施工和維護,不能夠保證礦井通防系統的穩定、可靠,通防科科長負直接責任。
??????? 第33條? 不能夠經常深入現場,或未及時組織人員檢查通風設施、設備,通防科科長負直接責任。
??????? 第34條? 未及時組織人員對防塵系統、設施進行及時檢查、有效維護,通防科科長負直接責任。
??????? 第35條? 未及時組織人員對滅火系統、設施進行及時檢查、有效維護,通防科科長負直接責任。
??????? 第36條? 未按規定建立火區管理制度、技術檔案、及時組織人員對火區進行定期檢查的,通防科科長負直接責任。
??????? 第37條? 預防瓦斯積聚措施不力,或未進行有效監督的,通防科科長負直接責任。
??????? 第38條? 不及時、按計劃進行礦井的通風系統調整等工作,通防科科長負直接責任。
??????? 第39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通防科科長負直接責任。
??????? 第40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制止的,通防科科長負直接責任。
??????? 第41條? 煤礦所使用的通防儀器儀表、監控系統(設備)達不到規定要求,或未按期進行檢定和標校的,通防科科長負直接責任。
??????? 第42條? 未對自救器進行有效檢查,致使其達不到規定質量要求的,通防科科長負重要責任。
??????? 第43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通防科科長或授意相關人員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通防科科長負直接責任。
??????? 第44條? 外出期間未明確專人代行職權,通防科科長負直接責任。
??????? 第45條? 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