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爐工是本崗位安全生產直接責任者,必須熟練掌握相關的專業知識并依法經過培訓,取得特種作業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
第2條 認真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管理制度。
第3條 執行《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及《蒸汽鍋爐安全運行操作規程》。
第4條 熟悉所操作爐型的技術性能,嚴格按章操作,掌握常見故障的分析、判斷、處理操作方法,發現問題及時正確處理。
第5條 及時檢查設備運行情況,認真填寫運行日志和各項記錄。
第6條 按時參加安全技術培訓,不斷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第7條 正確佩戴勞動防護用品。
第8條 按要求管理好要害場所,禁止閑雜人員進入。
二、責任追究
第9條 未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的,機電科司爐工負直接責任。
第10條 違背《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及《蒸汽鍋爐安全運行操作規程》的。機電科司爐工負直接責任。
第11條 工作中不熟悉所操作爐型的技術性能、結構、工作原理,造成經濟損失或人員傷害的,機電科司爐工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12條 未配合維修人員做好鍋爐檢修及試運轉工作的,機電科司爐工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13條 不參加安全技術培訓業務培訓的,機電科司爐工負主要責任。
第1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司爐工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章作業造成安全事故的;
對他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經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第15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司爐工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機電科司爐工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