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責任追究
??????? 第21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安全科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一) 違章指揮干警職工或罪犯或強令干警職工或罪犯違章、冒險作業的;
??????? (二)對干警職工或罪犯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 第22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安全科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的,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 第23條? 未組織制定本科室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管理制度,或未按規定進行考核的,安全科長負直接責任。
??????? 第24條? 在安全科長參加的煤礦有關設計審查中,出現明顯技術失誤的,安全科長負相應責任。
??????? 第25條? 對煤礦重大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未有效監督的,安全科長負直接責任。
??????? 第26條? 未及時根據實際情況分析煤礦的安全狀況,向安全礦長提出具體建議的,安全科長負直接責任。
??????? 第27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安全科長負直接責任。
??????? 第28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發現違章現象未及時制止的,安全科長負直接責任。
??????? 第29條? 未按照規定要求及時組織安全檢查的,安全科長負直接責任。
??????? 第30條? 未及時匯總、總結各安全監察員的檢查情況,提出具體改進意見,致使安全檢查工作脫節的,安全科長負直接責任。
??????? 第31條? 煤礦安全管理系統工程不能夠有效的運行,安全科長負直接責任。
??????? 第32條? 外出期間未明確專人代行職權,安全科長負直接責任。
??????? 第33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安全審查中,安全科長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機電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 第34條? 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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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