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突出礦井生產采區的改造及接替采區和改擴建采區設計
(一)突出礦井生產采區的改造
生產礦井開采突出煤層的采區,經區域預測劃定為具有“突出危險”或“突出威脅”區域時,對采區的巷道布置、通風系統、機電設備和安全防護進行全面的分析研究,按照有關規定做必要的改造,并將其工程資金列入礦編制的計劃。
(二)突出礦井突出煤層接替采區和改擴建采區設計
1、設計之前,礦防突、地質部門可在礦有關部門的配合下,收集采區有關地質構造、煤層賦存狀況,煤結構破壞類型和瓦斯參數、預測參數、煤樣化驗數據等資料,對本采區的突出危險性進行預測。
2、經區域預測認定的突出危險采區,其巷道布置必須符合《細則》第十一條規定,并必須保證一條專用回風上(下)山(即沒有任何機電設備),保證該采區每個采掘工作面的回風直接進入專用回風上(下)山,根據《細則》第10條規定,編制突出采區專用設計。集團公司總工程師審批。
3、突出采區煤層的走向長度及回采工作面的長度要考慮一旦發生突出時的安全隔離,不宜太長。
4、在突出采區內:(1)在采區系統沒有形成獨立的通風系統時,不準生產。(2)不得跳采布置回采工作面。
5、突出煤層中,在一個或相鄰的兩個采區中,同一煤層的同一階段,在集中應力影響范圍內,不得布置兩個工作面相向采掘。
第十三條 突出礦井申報鑒定程序的規定
1、生產礦井在開采中,發生一次煤與瓦斯突出,該礦井必須按《細則》第5條規定,被定為突出礦井,發生突出的煤層定為突出煤層,其具體申請鑒定程序規定如下:
由礦井在發生突出后一個月內向集團公司提交鑒定申請,突出礦井報告,并附有突出情況書面材料。鑒定報告內容參考《細則》第7條規定執行,集團公司接到申請鑒定報告后,經公司研究,由瓦斯所負責辦理申請鑒定具體手續,最后按批復的鑒定報告結論執行。
在鑒定報告批復文件下達之前,礦井必須暫時按《細則》有關規定執行。
2、一旦生產礦井被定為突出礦井:
(1)發生突出的采區,在沒有進行區域劃分確認前,必須嚴格按突出危險區管理。
(2)突出煤層的其它采區,按照本文第八條規定執行。
(3)礦長、總工程師必須在“突出礦井”批復文件下達后二個月內向礦務局提交“礦井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的措施計劃”,由公司總工程師負責組織瓦斯和有關職能處室會審批復。
第十四條 機電管理
1、按《煤礦安全規程》及集團公司有關機電管理規定執行,機電設備的選擇必須符合防突的要求,保證機電設備的防暴性能。
2、突出煤層掘進工作面使用綜掘機,必須編制專門的安全措施,報集團公司審判,否則不準使用。
3、突出煤層掘進工作面,嚴禁使用耙裝機出渣。
4、突出煤層中的采掘工作面必須安設直通井上調度室的專用電話。
第十五條 礦總工程師在制定安全技措資金使用計劃時(包括安全技措資金礦控部分和礦成本技措資金),應保證防突技措資金的使用。
在上報年度安全技措工程項目資金計劃時,應列出防突專用項目資金計劃報瓦斯研究所,以統一平衡列項。
第十六條 獎勵
為表彰在礦井防突工作中做出貢獻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按平煤集團公司頒發的“平煤集團公司防突工作獎罰條例”執行,礦總工程師負責掌握分配此類資金,使獎金發到確實為防突工作做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起到鼓勵先進,鞭策落后的作用。
第十七條公司及瓦斯所原有下發文件與文本不符者,按本管理制度執行。本規定如有與《煤礦安全規程》和《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相抵觸和未盡事宜,按《規定》和《細則》執行,本規定的解釋權歸集團公司。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