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采掘工作面遠距離放炮規定執行。
(1)采煤工作面放炮地點原則上為采面下出口機巷往外50—100米,工作人員躲炮在機巷壓風自救袋處,嚴禁在工作面內部放炮。
(2)掘進工作面放炮時,放炮員、瓦檢員應在避難室或防突措施批準的放炮處(要有壓風自救系統)放炮外,其它人員一律撒到反向風門以外新鮮風流中。
(3)具體放炮撤人距離由礦總工程師組織編制工作面防突措施時拿出初步意見,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執行。
(4)其它按《細則》第96條及放炮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石門揭煤工作面的防突管理規定
1、突出煤層石門揭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險性預測必須嚴格執行《細則》第32、33和34條規定,揭煤前必須布孔探明煤層賦存情況,測定煤層瓦斯壓力和含量。
2、石門揭穿突出煤層時,必須編制專門設計,其內容及揭煤要求按《細則》第56、58和60條規定執行,具體揭煤組織措施及技術措施可視本礦情況制定。
3、石門揭煤工作面預測為突出危險工作面時,必須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經效果檢驗有效后可用遠距離放炮或震動放炮揭穿煤層。具體按《細則》第61、62條規定執行。
4、立井揭穿突出煤層按《細則》第63、64和65條規定執行,并參照石門揭煤有關規定進行。
第十一條 防治突出措施及其審批權限的規定
1、防突技術措施的選定,各礦總工程師可本著因地制宜、綜合治理的原則,選擇一種、二種或更多項措施,公司不做統一規定。但不論選用哪一種防突措施,都必須執行《細則》有關規定。
2、礦井防治煤與瓦斯突出措施、計劃由礦長、總工程師負責組織編制,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審批。
3、石門揭穿突出煤層綜合防突措施(包括測壓預測、技術措施、組織措施、安全措施等),由礦總工程師組織編制,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審批。
4、礦井區域防突措施或采掘工作面防突措施遇有特殊情況時,由礦總工程師組織審批,報公司總工程師備案。
5、采掘工作面常規防突措施,按(94)平煤瓦字第2號文件要求內容規范化編寫,由礦總工程師組織審批,報公司瓦斯研究所備案。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