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瓦斯地質工作
1、礦總工程師必須把瓦斯地質工作做為防突工作的重要內容來抓。
2、突出礦井煤層分類、分級管理:
(1)突出煤層:
根據《細則》第23、24、28、29、30條規定可劃為:
①突出危險區
②突出威脅區
③無突出危險區
(2)非突出煤層:
①經預測確認的非突出煤層中開采可不采取防突措施和預測預報工作,但隨著開采深度
的加深,應有計劃地測試不同標高的瓦斯壓力和含量,煤的瓦斯壓力放散初速度(ΔP)和煤的堅固性系數等進一步檢驗煤層的突出危險性。
②在高瓦斯采掘工作面,煤層瓦斯壓力大于0.74MPa作業時嚴格按照《細則》26條執行,有下面三種情況必須采取防突措施和預測工作。
1)有明顯動力現象,煤層軟分層增厚,煤層層理紊亂,煤的破壞類型較高(Ⅲ—Ⅳ)。
2)工作面地質條件復雜、構造破碎帶,瓦斯異常涌出和采掘應力迭加的區段。
3)工作面煤層瓦斯放散初速度ΔP>10,煤的堅固系數f<0.5的。
3、現場管理
(1)突出煤層遇到煤厚有變化地段,斷層、褶曲等地質構造,必須執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則,探清前方的構造或煤層賦存狀況,采取針對性措施后方可生產。
(2)堅持瓦斯地質預報,突出危險工作面每進尺30米預報一次,在遇有構造地段應及時發出地質預報,并電話匯報瓦斯所,經礦總工程師審閱后三日內報瓦斯所。
(3)突出煤層的工作面每50—100米取一組煤樣,化驗突出參數(ΔP,f),有構造或煤層變化地段適當增加取樣密度,取樣規定按(93)平煤瓦字第5號文執行。
4、加強瓦斯地質內業管理,防突科(隊)必須具備的4種圖紙及5種表格和卡片。
(1)礦井分煤層瓦斯地質圖(1:2000或1:5000)每半年填繪、修改一次,于每年1月、8月報瓦斯研究所。
(2)采區瓦斯地質交換圖(1:2000)每月填繪一次,月初5號報瓦斯研究所。
(3)回采工作面瓦斯地質說明書(1:500或1:1000)回采前5—7天報瓦斯所審批。內容按(92)平煤瓦字6號文編制。
(4)突出危險工作面的重點地段防突科(隊)要有1:200實測素描圖。內容包括:煤全厚、煤結構、軟分層厚度、構造、巷道標高及頂、底板巖性。
(5)建立有關臺帳和表格
①礦井瓦斯壓力測試卡片,臺帳;
②礦井瓦斯含量測試臺帳;
③煤的突出參數測試臺帳;
④分煤層煤厚度觀測試臺帳;
⑤煤層斷層與瓦斯突出情況表。
⑥以上內容按94.2.19《有關編繪突出礦井突出煤層瓦斯地質圖的通知》填繪。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