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2監理單位的監理人員每年的安全教育、培訓考試合格等資料必須得到公司安全監察部的認可備案。
5.5安全技術交底。
工程進場前,工程管理部門對外單位的項目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和安監人員以及工程項目的監理人員進行全面的安全技術交底,并做好書面記錄,經三方相關人員確認并簽名,各執一份。
5.6在發、變電運行部門辦理有關事宜。
5.6.1外單位必須向發、變電運行部門提供經批準的施工方案、工程管理部門對其的安全技術交底記錄、公司安全監察部簽發的《外單位工作任務許可單》。
5.6.2發、變電運行部門核對外單位及其施工人員是否符合有關公布備案情況。
5.6.3發、變電運行部門辦理工作票會簽手續。
5.7其它
5.7.1外單位施工人員應取得進入發電廠、變電站的出入證或許可證明,即《外單位工作任務許可單》。
5.7.2外單位人員原則上不得在發電廠、變電站內留宿,如確需在發電廠、變電站內住宿的,必須經發、變電運行部門和安監部門同意并蓋章后方可。
6施工現場安全監督、管理
6.1外單位進入發電廠、變電站作業,必須持有進入發電廠、變電站的出入證或許可證明,并在門衛處做好登記工作。
6.2外單位進入發電廠、變電站后,未取得工作許可前,所有人員必須在發電廠、變電運行部門指定區域等待。
6.3在工作許可前,發、變電運行部門的工作許可人填用《發電廠、變電站安全技術交底單》向外單位的工作負責人進行安全交底,互相簽名確認,并履行工作其它相關的許可手續。
6.4外單位進入發電廠、變電站危險性生產區域作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行業、南方電網公司、云南電網公司及公司頒布的各項有關安全生產、文明生產(施工)法律法規、規章制度。
6.5對于發電廠、變電站危險性生產區域的施工現場,工程管理部門、發變電運行部門應定期進行安全監督。
6.6對于大型、復雜的施工現場,安全監察部、工程管理部門應定期進行安全監督,發、變電運行部門應派人駐守發電廠、變電站進行安全監督。
6.7以下情況,工程管理部門應進行現場監護:
6.7.1安全危險性較大工序的施工期間。
6.7.2改變安全技術方案,并使施工安全風險增加的施工期間。
6.7.3因客觀因素,大幅壓縮工期的施工期間。
6.8以下情況,發、變電運行部門應進行現場監護:
6.8.1帶電作業。
6.8.2動火作業。
6.8.3部分停電的110kV施工現場。
6.8.4部分停電的高壓室施工現場。
6.8.5在運行中的二次電纜室及電纜溝施工。
6.8.6高壓場地起重、吊裝設備。
6.8.7高壓設備上的油漆。
6.9外單位在每日收工前,應清掃施工現場。工程完成后,不得遺留各種工具、材料、廢料和垃圾在工作現場,由發、變電運行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結束工作票離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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