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質量事故是指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或設計要求。
2、工程質量事故按其嚴重程度不同分為兩類,即一般質量事故和重大質量事故。
(1)經濟損失在0.5-10萬元之間的質量事故稱為一般質量事故。
(2)出現下述情形之一者,列為重大質量事故:
a. 建筑物、構筑物的主要結構倒塌者;
b. 超過規定的基礎不均勻沉降、建筑物傾斜、結構開裂或主體結構強度嚴重不足者;
c. 經技術鑒定,影響結構安全和建筑壽命,造成不可挽回的永久性質量缺陷者;
d. 造成主要設備的主要部件損失,嚴重影響設備及其相應系統的使用功能者;
e. 經濟損失在10萬元以上者;
3、出現質量事故,總監應上報公司并按程序進行處理。
4、事故處理完畢,組織有關人員對處理的結果按有關規定進行嚴格的檢查、鑒定和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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